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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物新标准要求回用不外排但浓缩液难以处理只是污染转移

2013-12-09 17:19来源:中国环境报 姚伊乐关键词:除灰除尘环境法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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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汪晓军在其博客中发表质疑说:“如果浓缩液不处理,污染物没有得到消除,那投入那么多运行费用是为了什么?”

他表示,反渗透的浓水如何处置一直是一个难题,一般采用将反渗透的浓水运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或者,宣称将其回灌到垃圾填埋场,实际上是偷排。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MVC蒸发+DI”法。了解这一技术的行业专家表示,从目前国内此类工艺应用的稳定性、成本等来看,仍处于试验与探索阶段。而根本的问题是,对于浓缩液,仍然只是采取固化和回灌等物理方式,没有从根本上去除污染物。

“从实践上看,焚烧是目前唯一成功的浓缩液处理方式。”这位园区负责人说,但对于垃圾焚烧设施来说,我国垃圾含水量本来就高,如果加回喷浓缩液,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焚烧效果;最关键的是,很多填埋场并不具备焚烧的条件,除非填埋场附近还有垃圾焚烧设施,并同意接收。

园区负责人说:“治理工程的根本目的是去除污染物,而不应该是转移。”回灌是不允许的,而北天堂垃圾填埋场又不具备焚烧的条件,只能在消解污染物上找出路。

在前期的厌氧、MBR(膜生物反应)、纳滤、超滤、反渗透等处理之后,会最终产生20%的浓缩液;80%的达标清水回用,对浓缩液则用催化氧化、混凝过滤等工艺继续进行深度处理,最终将浓缩液的COD降至100mg/L以下,氨氮降到25mg/L以下,勉强达到“2008标准”标表2的排放要求。

“达到‘2008标准’标表2排放要求也不能够直接排放。”园区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说,“浓水含盐量太高了,根本就不能直接排入河流。”

“由于现阶段技术、工艺以及经济性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填埋场区内几乎不可能完全达到‘2008标准’,而又不准到场外处置。”这位园区负责人表示,这就导致了几种现实结果——要么无视这一规定,仍然将一少部分运送到污水处理厂消纳,要么采用其他不合规定的方式处置,甚至直接偷排。

这位负责人表示,排放标准不应一刀切。例如,德国的《生活垃圾技术条例》提出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级管理的概念,不同级别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建设结构上有所不同,排放标准也有差异,这对中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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