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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注热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2014-03-12 09:2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两会热点环保标准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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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排放标准有力地带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新的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标准为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装备、服务等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规模可观的新兴环保产业。“十一五”期间,中国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累计超过7万亿元,增加值约两万亿元,带来了可观的回报和效益。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2010年底,全国建成脱硫设施的火电装机容量累计达到5.65亿千瓦,占全国火电装机容量80%,带动了烟气脱硫工艺关键设备在中国大规模发展;2011年修订后的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要求,预计将进一步促进火电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产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孟伟认为,尽管近年来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当前环保标准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个是衔接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他说,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各类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种类远远超过国内外各种排放标准中能够明确规定的控制项目数量。其控制要求正是在排放标准之外设定排污许可条件的工作内容。然而,目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尚未有效开展,从单个排放监管到环境质量管理严重脱节。主要原因是两方面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一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尚未出台,现行《环境保护法》则没有关于排污许可的通用规定;二是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有“禁止”无许可或超许可排污的表述却没有规定对应的违法责任。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排放标准执行不到位。他举例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12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污染物、43项特征污染物,但不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监测通常不执行特征污染物指标;标准中的基准排水量、基准排气量指标是杜绝稀释排放的重要指标,但是具体污染源监测中很少考虑。

为解决这些问题,他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污;抓紧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的设定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方法;加大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的整体处罚力度,明确规定违反排污许可排污须承担不小于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排污许可条件中有关防止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推进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排放监督。

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问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修订锅炉、再生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并制修订一批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的固定源、移动源排放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大气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围绕加强水、土壤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抓紧修订水、土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逐步完善水、土环境监测、评价和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监测、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等环保技术规范,发布一批支撑自然生态系统评价和管理的标准;完善与国家标准互相协调、互相支撑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推进环境基准研究、重点领域环保技术路线研究、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研究等环保科研工作,为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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