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2014-05-21 09:19来源:国土部网站关键词:地质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或者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使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地质环境监测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机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