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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火电企业禁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全文)

2014-08-25 10: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排污权交易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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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四、强化试点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规定,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进行确认,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各自职能分别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要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政策,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十四)严格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试点省份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地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跟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加强政策研究,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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