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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5-08-27 09:3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监察办法能源利用效率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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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整改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处罚统一性) 对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监察人员违规处理)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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