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风电风电设备与材料企业正文

协合新能源斥2.49亿采购风力发电设备(附公告)

2015-12-02 09:1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协合新能源风电设备风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两年之保修期。

根据该两份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於该等采购合同各自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於各采购合同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本集团须由该等采购合同日期起至保修期届满日期止按该等采购合同之完成阶段向供应商分期支付代价。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公司主要(i)於中国从事风电行业、投资於多个风电场项目,并提供风力发电工程及建设服务;及(ii)太阳能投资及营运。

於中国兴建风电场(其中包括两个位於中国广西省有关项目)属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根据该两份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於其风电场项目之普通投资。

该两份采购合同乃於本集团之招标程序後订立。本集团认为供应商根据该等采购合同提出之整体条款乃向本集团作出之最佳出价。本集团根据(包括其他因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该等采购合同提出之整体条款乃市场条款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采购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借款拨付。

一般事项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一份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省之界牌风电场项目使用。采购合同总代价为人民币204,000,000元(相等於约250,900,000港元)(「过去交易」)。过去交易无须遵守上市规则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由於两份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与过去交易合并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概无董事於该等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无须在批准该等采购合同之条款及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中放弃投票权。

释义

「本公司」 指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其普通股於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协合新能源查看更多>风电设备查看更多>风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