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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6版)

2016-01-28 13: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技术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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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

二、实施计划与专项措施;

三、过程检查记录;

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报告;

五、应用成果证明文件(荣誉及获奖文件等);

六、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七、工程质量证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

八、新技术应用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新技术成果应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单项新技术成果应用效果、新技术应用对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验收应核查已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成果,检查与成果相关的工程实体质量,根据新技术应用与研发项目的科技含量、成果应用的覆盖面和应用效果,采取量化指标比照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示范工程应用与研发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验收组逐项核查《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包括:

一、成果资料真实、完整;

二、实施计划全面、有效;

三、研发成果先进、创新;

四、提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效果显著;

五、提升节能减排指标效果明显;

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作用显著。

第十九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通过现场评审验收的条件如下:

一、工程应用与研发的成果应是依托本工程所形成;

二、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三、应用与研发项目的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的4大项及以上;

五、应用“电力建设五新技术”中的5项及以上;

六、获得省部(行业)级科技进步奖2项及以上;

七、获得省部(行业)级QC成果奖2项及以上;

八、获专利、国家或省部级工法、省部(行业)级及以上其他专项奖,推广应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项目,参编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等共计3项及以上。

第二十条 工程应用与研发的新技术成果,如有版权争议,不得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应保护申报单位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应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后,由现场评审验收组长提交《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见附件2,word电子版文件一份,签章页扫描),报立项受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立项受理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审定,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受理单位批准、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经整改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单位将取消其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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