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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6-06-07 09:4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助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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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地要求。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除客运、物流等正当经营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保障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各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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