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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2-21 09: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企业煤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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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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