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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鲜看】国家标准《低热值煤发电能源监管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2017-01-09 08:40来源:电力监管标委会关键词:火力发电发电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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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机械影响

受试终端不包装、不通电,固定在试验台中央。试验按GB/T 2423.10的规定进行。

—— 频率范围:10Hz~150Hz;

—— 位移幅值:0.075 mm(频率范围≤60Hz);

—— 加速度幅值:10 m/s2(频率范围60Hz);

—— 每轴线扫频周期数:20。

试验后检查受试设备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功能和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5.6电源

5.6.1电源断相试验

按本标准5.6.1条的要求进行电源断相试验,试验时终端应正常工作,功能和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5.6.2电源电压变化试验

将交流电压变化到本标准5.6.2规定的极限值时,被试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功能和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5.6.3数据和时钟保持试验

记录终端中已有的各项数据和时钟显示,然后断开供电电源3d后,再合上电源,检查各项数据应无改变和丢失,时钟走时应正确。

5.6.4抗接地故障能力试验

将单相220V供电的终端电源电压升至1.9倍的标称电压;三相供电的终端由三相四线试验电源供电,终端应工作正常,然后将终端电源的中性端与三相四线试验电源的地端断开,并与试验电源的模拟接地故障相(输出电压为零)连接,三相四线试验电源的另外两相的电压升至1.1倍的标称电压。

试验时间每相4h。试验后,终端不应出现损坏,保存数据应无改变,主要功能和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

5.7绝缘性能试验

5.7.1

试验要求

进行各项绝缘性能试验前,应对终端进行自检,所有结果和显示应正常。

绝缘试验时终端应盖好外壳和端子盖板。如外壳和端子盖板由绝缘材料制成,应在其外覆盖以导电箔并与接地端子相连,导电箔应距接线端子及其穿线孔2cm。试验时,不进行试验的电气回路应短路并接地。进行交流电压和冲击耐压试验时,不应发生闪络、破坏性放电和击穿。

5.7.2绝缘电阻

在正常试验条件和湿热试验条件下,按表2的测试电压在终端的端子处测量各电气回路对地和各电气回路间的绝缘电阻,其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5.7.3

绝缘强度

用50Hz正弦波电压对以下回路进行试验,时间1min,施加如表3规定的试验电压。被试回路为:

——电源回路对地;

——输出回路对地;

——状态输入回路对地;

——交流工频电量输入回路对地(试验时,应将被试回路的接地线断开);

——以上无电气联系的各回路之间;

——输出继电器常开触点之间。

5.7.4冲击电压

冲击电压要求:

——脉冲波形:标准1.2/50μs脉冲波;

——电源阻抗:50050;

——电源能量:0.50.05J。

每次试验分别在正、负极性下施加5次,两个脉冲之间最少间隔3s,试验电压按表5规定。被试回路为:

——电源回路对地;

——输出回路对地;

——状态输入回路对地;

——交流工频电量输入回路对地(试验时,应将被试回路的接地线断开);

——以上无电气联系的各回路之间。

——RS485接口与电源端子间。

5.8温升

终端每一电流线路通以额定最大电流,每一电压线路(以及那些通电周期比其热时间常数长的辅助电压线路)加载1.15倍参比电压,外表面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40℃时应不超过25K。在2h的试验期间,终端不应受到风吹或直接的阳光照射。 试验后,终端应不受损坏功能和性能满足要求。

5.9数据安全要求

5.9.1数据加密

终端采用加密方式上传加密数据,在监控中心通讯日志上查看通讯包是否为加密形式。并在监控中心查看加密后的数据是否与能源监管采集终端加密前的数据保持一致。

5.9.2终端安全管理功能

操作验证。

5.9.3铅封

符合性检查。

6通讯协议

6.1相关缩略语

本章所用到的符号和相关缩略语见附录E。

6.2通讯协议

能源监管采集终端与监控中心间的数据、信息传输应遵守附录F中规定的通讯协议。

7监测数据有效性

7.1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7.2在自动分析仪器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但可保留该时段数据加以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7.3在线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监控中心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7.4监测指标数值如果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删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做处理。

7.5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在线分析仪器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飘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7.6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本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

8能源监管终端的验收

应由监管部门和运行单位共同执行对能源监管终端的验收。能源监管采集终端验收项目按附录I的规定执行,所有条款均应满足要求。

9能源监管采集终端运行及维护管理要求  

9.1日常维护

9.1.1监管部门每天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终端进行检查。

9.1.2终端运行单位每天定时巡查并进行必要的数据记录:

a) 测量数据是否正常;

b) 系统是否报警;

c) 电路供应是否正常。

9.1.3终端运行单位每周对终端进行一次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a) 检查自各功能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b) 观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检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c) 对终端各系统进行清洁维护。

9.2校验

9.2.1终端运行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数据比对实验。

9.2.2终端运行单位应每季度利用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对在线检测系统进行一次校准。

9.2.3终端监管部门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检定。

9.3终端的检修

9.3.1能源监管采集终端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时,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

9.3.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12h内到现场进行处理。

9.3.3容易诊断的和维修的故障,如仪器死机、检测区域堵塞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5h。对于不易诊断和维修的故障,若在5h内无法排除,就安装备用设备。

9.3.4终端经过维修,在正常过行之前应保证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验证。若检测系统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前应对设备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实验。

9.3.5若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应在5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9.4人员

9.4.1在设备使用前,应先详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熟悉各操作内容。

9.4.2维护人员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且只能以操作人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查看所需的相关数据。

9.4.3如若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或数据不稳定,应及时与相关技术人员取得联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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