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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25 13: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行业电力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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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 条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补贴、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 条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

鼓励能源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其他造成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向办公室提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共享评价信息的申请,每年向办公室报告年度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评价机构应当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办公室通过定期报告、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管评价机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向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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