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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01-18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两个细则发电厂南方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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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公布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的通知

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广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自运行以来,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效显著。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南方区域的实际,我局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各省级电网企业抓紧技术支持系统改造等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模拟运行,待条件具备时转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文件  正式运行。

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两个细则”(2017 版),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要求改造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加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运行。

三、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做好组织工作,将模拟运行情况报我局。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在“两个细则”(2017 版)正式运行前,仍按原有的“两个细则”(南方监能市场〔2015〕118 号)进行考核与补偿。

联 系 人:王志军

联系电话:020-85125235

附件:1.《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1-6页)

2.《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6-8页)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和《电网运行准则》( 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 30MW 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2MW/0.5 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完成并网调试后的当月即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第五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管理,定期向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公布考核结果。电网企业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运行发电厂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方电网的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补偿与考核结算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并网发电厂和自备电厂应按照要求,将有关数据传送至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考核管理。地方电网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做好考核及结算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  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商并网发电厂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  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延期执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计划,每项按装机容量×0.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项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 号)的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落实相应措施,按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对于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每次按装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599 号令)的规定配合相关电网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按装机容量×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风险提出发电厂侧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并网发电厂应组织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对于未严格执行措施导致相应设备不能正确动作的,按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重大政治活动、台风强降雨极端天气或节假日等特殊保供电时期,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按规定时间向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未按时报送措施落实情况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涉网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整改措施。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且对电力系统运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电机组,不允许并网运行。因并网发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运行发电厂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要求。发现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每月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七条 并网运行机组大修、控制系统变更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重新进行相关涉网试验,提交相关试验报告。并网发电厂应针对运行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修编涉网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按要求开展上述工作的,每次按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公用电厂如需退网运行,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退网手续,并征得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方可退网。擅自退网的公用电厂,按照 1000 万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若退网当月电量电费不足以缴纳的,待重新并网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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