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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承包合同终止引发赔偿纠纷 调解一波三折

2018-05-17 13:57来源:E小水电关键词:水电站水利局水电站承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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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苏志新和永定区湖坑镇南中村委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水电站承包经营协议。2018年1月,南中村委会提出要终止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永定区湖坑镇司法所所长 马华城

“今天我们是在这边是应苏志新和南中村村委会要求,来这边组织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调解会场纪律,不得喧哗吵闹,不得相互攻击和谩骂。”

承包合同终止 引发赔偿纠纷

1月12日,永定区湖坑镇南中村村部,调解员正组织苏志新、南中村主干等人对一起合同终止引发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苏志新

“我主要要求就是一个是补偿 还有十五个月的发电损失”

据苏志新讲,他是2014年4月同南中村委会签订为期五年的水电站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期间,他也是按协议要求每月上缴给南中村承包款的。然而,2018年1月,南中村村委会却提出来要终止承包经营协议。

永定区湖坑镇南中村村主任 苏永金

“我这个电站是承包给苏志兴,只是水利局那边刚好有个文件,要我们退出来,因为为了生态什么的,我们这边也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致认为同意退出来。”

苏志新认为,合同是到2019年4月到期,既然南中村委会提前终止合同,就应该要按协议约定,赔偿他的相应损失。

苏志新

“我合同还没有到期,我是还有十五个月的时间到期,我就想要你村里面补我还没到期的发电损失”

南中村委会则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村里不用给苏志新赔偿。

永定区湖坑镇南中村村主任 苏永金

“我们当初跟苏志新订个合同,这边有个第八条,甲方无故收回乙方的承包经营权时,应该赔偿乙方的承包经营损失,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电站无法经营终止合同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上缴承包款,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南中村表示,提前终止水电站承包经营合同,是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实施的,属于政策性原因,这在合同的条款里都有体现,因此,村里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方提出要赔偿十五个月的发电损失,另一方则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那么,南中村委会所依据相关文件作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决定是否属于政策性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否要承担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我们接着看调解员是怎么说的。

永定区湖坑镇司法所所长 马华城

“依据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小水电站退出省级专项经费的通知和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2017年小水电站退出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要求南中水电站退出承包经营 这一份是属于指导性文件 它不具有强制力 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确认赔偿责任 金额又起争执

调解员表示,既然终止合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南中村委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永定区湖坑镇司法所所长 马华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该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你们签订的合同,我们先定个性,这个赔偿是要的,具体怎么赔偿,我们来定个量。

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南中村委会最终同意赔偿。而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苏志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苏志新

“我的意见就是按照2014年到2017年承包期间 那个上网电量来补 来平均我每个月收入多少 扣除水资源费 扣除国税 地税 再扣除上缴村里面的钱 剩下的就是我的月收入。”

据苏志新讲,电站每个月平均发电7.7万多度,每度电0.29元,扣除国税、地税、水资源费以及上缴村里每个月6750元的承包费用,还剩下11915元左右,这一万一千多元就是他每个月的收入。每个月赔偿11915元,15个月就是17.8万元。对于苏志新的这一计算方法,南中村委会表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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