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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示

2018-07-03 15: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利建设水电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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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水利厅发布关于《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和从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建设市场活动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

第二章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审核、公告省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

(四)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稽查、审计以及举报投诉发现的不良行为,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认真核实,及时进行查处;

(五)负责建立管理、维护《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更新、公告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与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交换;

(六)督促省管项目市场主体及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七)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八)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审核、更新、报送工作,及时将审核后信息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三)依法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认定、处理,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级交办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核实、认定工作;

(四)组织完成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工作,复核、存档考核结果,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及时填报在建水利项目信息,审核、上报相关信息;督促建立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将完成初审信息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依法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完成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工作,存档考核结果,并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及时填报在建水利项目信息,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督促建立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第三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严格执行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国土管理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加强对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得非法拖延、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禁止水利建设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按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法对公告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和文件应真实、准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主要工程设备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三)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质量检测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规范取样、实验和检测,提供详实、完整、有效的质检资料;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合同履行招标代理义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规范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四)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章市场主体资质(格)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格)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将作为其资质申请、升级、延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十条禁止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一)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承揽我省相应资质水利建设项目;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

(三)禁止从业人员将其职称和执业资格等证书同时或分别注册到两个及以上企业;

(四)禁止国家公务员人员将其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书注册到企业。

(五)各类注册人员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提交转出单位出具的解聘证书、介绍信和转入单位的聘任证明、社保手续、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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