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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时代已来!海南允许个人和单位开发无人岛 开发最长时限50年

2018-07-12 09:37来源:海上风电观察作者:Andy关键词:微电网海南风电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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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

这种开发主要集中在西沙群岛一些无人居住的岛屿上,这里有数百座未开发的小岛。

开发这些无人岛屿的时限取决于使用情况。养殖用岛15年;旅游、娱乐用岛25年;盐业、矿业用岛30年;公益事业用岛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50年。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工业和旅游业需要电吗?答案毋庸置疑,我们可以想像一下,每个岛屿都拥有自己各自的微电网,岛屿之间的微电网又可以相互连接成“岛屿电网”。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6月5日

附件:1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产业政策;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

(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

(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八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否遵循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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