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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14亿元!几度流标 合肥垃圾焚烧PPP项目发布磋商公告

2018-07-24 11: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龙泉山垃圾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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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设计

供应商须根据实施机构提供的资料,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点,若成交供应商需自行安排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采用的工艺(4×750t/日排式垃圾焚烧炉,2台不低于2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得政府方同意的前提下,优化现有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但其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4、项目建设

4.1 工程建设原则

社会资本方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所需建设内容的投资建设工作(含项目前期及设计),并保证竣工后正常投产运营。社会资本方可自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融资要求安排资本金、债务资金的到位计划,并保证为项目筹措的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社会资本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要求。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社会资本方主导完成,其建设工程应满足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处置和排放标准的工艺技术要求。飞灰及炉渣由社会资本方按照规范自行处置,且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周边填埋。政府方协助办理和完善相关用地及审批手续,其建设费用及运营成本由社会资本方在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中综合考虑,政府方不对该项建设及运营承担费用或另行补贴。

4.2土地供应方式

本项目建设位置位于合肥市东南肥东县桥头集镇,省道 S105  东北约4km处,距离合肥市中心36km。厂址现状为未启用的飞灰填埋库区,本项目规划红线内用地面积 94141.56平方米,约合141.21  亩。政府计划采用划拨方式交予成交社会资本方进行建设、运营,划拨土地产生的补偿费(暂估14万元/亩作为投资测算价,最终土地面积及价格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审计为准,土地实际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并在本项目报价时一并考虑。政府方不对该价格提供承诺)、相关税费需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4.3 本项目设计及施工要求

供应商须在投标阶段根据实施机构提供的资料,自行勘测调查实地情况,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点自行进行方案设计及建设计划且不低于现有招标标准,并符合国家设计及建设标准规范及整体项目进度、质量需求,涉及的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

4.4主要建设内容:

生产区:主要包括主厂房(含垃圾接收及贮存系统、垃圾库、垃圾上料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机间、除氧间、电控室、高低压配电系统、空压站、检修间、材料库、化学水处理站等)。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4×750吨/日)、2台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小于50MW)、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除渣系统、除灰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点火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

辅助生产区域:主要由物流进口称量、水工设施、油泵房及地下油罐、污水处理站、渗沥液处理站、飞灰固化车间、飞灰及炉渣填埋厂区、厂外部分道路、厂外部分电力输送系统等组成;其中水工设施包括综合水泵房冷却塔、工业及消防水池。物流进口称量区包括物流大门、地磅房、电子汽车衡等。厂外部分道路即指从本场站大门接至现有道路的便于本厂区收运物料的通勤道路。厂外部分电力输送系统指由厂区内引出厂外需接入供电部门就近提供的自发电上网接入系统间所需的电力输送系统部分。飞灰及炉渣自行按照规范处置,且需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并确保不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填埋处理。

生活办公区:包括综合楼、停车场、厂前区广场、厂前集中绿化以及门卫等。

建设投资计价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参照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相关计价规范和规定测算。

4.5工程进度

本项目工程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后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期24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其中前期工作及施工准备期6个月,建设期18个月。

4.6工程验收

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应申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试运行期间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相关资料报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相关要求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5、运营服务

社会资本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垃圾焚烧发电服务、负责项目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维护工作。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排放处理项目产生的废物,并承担该项工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污水、烟气、飞灰、残渣、渗滤液等,直至特许经营期结束。

5.1垃圾焚烧发电服务

本项目要求建设的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得少于50WM。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国)的通知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自发电项目投产之日期享受并执行上网电价政策,如有调整依据政府方最新政策要求执行。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即焚烧发电上网电费作为项目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方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类似项目经验、及合肥地区垃圾热值参数等,测算年最大发电量、自用发电量、可上网电量及收益等,详细办法参看本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特许经营协议”附件

5.2 垃圾处理服务

本项目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为运营期第一年为2400吨/日,以后年份均为3000吨/日处理量,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本项目安排了最低处理量(保底量)的付费(详见“项目边界条件”“垃圾处理量标准”,即当垃圾焚烧处理量低于保底量时,政府依据保底量支付垃圾焚烧处理补贴费,当处理量超出保底量时,超出部分按照补贴标准的40%付费。

三、核心边界条件

1、 建设规模

项目垃圾焚烧日处理规模为3000  吨/天,采用4×750t/d生活垃圾焚烧线+2台汽轮发电机组,也可以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现有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但其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等不得低于以上设定基本标准,且需通过政府方主管部门同意,焚烧线设计为4条总处理量不得低于3000吨/日,须一次性建成。以上规模要求供应商在未收到采购人明确指示前需依照或高于设定标准执行,否则视为未响应投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厂区位置

厂址现状为合肥市东南肥东龙泉山垃圾填满场未启用的飞灰填埋库区,地质条件由供应商自行勘测。

3、 PPP合作模式

本项目拟采用DFBOT(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合肥市政府授权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为实施机构,项目结构如下:

1)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及采购,采用特许经营权加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参加竞争性磋商选择社会投资人(同时将项目范围内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成交供应商);

2)中标的社会资本方需在合肥市范围内成立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政府方不参与投资。PP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30%,约4.2亿元(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4个月内分阶段到位,但首阶段项目资本金到位时间不超过60日,资金额不低于全部项目资本金的30%),其余部分可以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向金融机构完成债务融资;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并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二百一十(21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签署融资协议,否则政府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融资风险全部由PPP项目公司承担。PPP项目公司以名下项目资产及收益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以名下资产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时须经政府方同意。若未来PPP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资本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追加资本金等方式以确保PPP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4)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利。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通过垃圾焚烧发电余电上网销售获的收入。对于售电收入不足覆盖的缺口部分,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特许权协议对项目公司以绩效考核结合绩效付费的方式给予垃圾处理补贴,最高限价62.45元/吨,并提供运营监管,同时按约定代表政府完成相关协调和协助工作;

5)特许经营期满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形成的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的移交给政府方。

4、垃圾处理量标准

1)垃圾处理量测算表

本项目从正式运营日开始,各年垃圾处理数量不低于以下处理量规模(详见《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

2) 付费测算公式(详见《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

政府付费额=月生活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补贴单价×(50%+绩效考核系数×50%)

注:当实际处理量超出保底量时,超出部分按照补贴标准的40%付费

5、配套设施

1)土地条件

本项目规划用地约141亩,拟采用划拨方式使该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时需缴纳的补偿费用与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办理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中标后土地实际面积与价格依据国土部门审计为准,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2)电力条件

①电力上网条件:项目拟将发电机所发电能除去自用外盈余部分,经厂内的主变压器升压后并入地区电网,联接上网电力接入系统的厂外输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及投资由成交供应商列入总投资中。

②施工电源:由采购人提供接入点,供应商自行踏勘核实,并承担建设及用电相关费用。用电价格参照当地电价计入建设成本中。

③厂区电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设计、建设厂区红线内所有电气设计,包括发电、厂用电、照明、防雷与接地、消防、电信等设施。

3)供水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选址现状可利用生活垃圾填埋厂附近已实施的市政供水管道接入,接入点到厂区及厂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及改造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勘测、编制方案及施工,涉及费用计入总投资

4)排水

全厂排水工程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污水的收集处理;雨水的收集处理;垃圾渗沥液的收集处理、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及初期雨水均进入厂内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若回用的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渗沥液统一收集后送往场内渗沥液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后可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最终排放以环评批复为准。

5) 交通

①对外交通

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外主要利用现有市政交通与填埋场对外专用物流道路。厂区与填埋场之间的进出通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投资、建设。

②厂内交通

厂内应设车行道路,按功能区划分和构、建筑物使用要求建设,满足消防及运输要求。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相关建设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列入项目总投资中。

6)炉渣、飞灰填埋

成交供应商需按相关环保规范要求自行处理飞灰及炉渣,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处理涉及费用及运营成本列入项目总投资中,并在处理单价报价中综合考虑

①炉渣处理条件

炉渣热灼减率≤3%,项目公司可将其作为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炉渣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输并无害化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②飞灰处理条件

按照规范要求自行处理,且不得在本项目所在地填埋处理。

7)社会维稳

企业就本项目因建设、运营期间对周边社会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及结果承担责任,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8)技术指标

成交供应商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执行。

(1)工艺设备要求

总体设备选型要求技术参数合理、设备可靠、效率高、维护方便,核心设备建议采用成熟先进的设备,主要设备如下:

焚烧炉:机械炉排炉,焚烧系统应采用成熟先进的焚烧设备。

余热锅炉:采用中温中压余热锅炉。

汽轮发电机:采用蒸汽发电工艺,设备采用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小于50MW)。

烟气净化系统: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划分为颗粒物(粉尘)、酸性气体(HCl、HF、SOx、NOx 等)、重金属(Hg、Pb、Cr  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呋喃等)四大类供应商自主选择本行业内普遍采用或优于目前行业内使用的且满足国家标准  GB18485-2014标准的烟气净化工艺。

渗沥液处理系统:为防止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垃圾渗沥液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供应商必须制定严格的处理方案,按标准建设处理设施,确保渗沥液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标准及以上,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渗滤液、工业废水、冲洗水及生活污水,建议采用分开收集、分质处理的办法,处理达标后可优先考虑回用。

其他辅助设施(设备)及工艺:需满足本项目正常投产及运营需要,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建设、运营、安全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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