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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2020年之前制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保护区规划,推动各地、各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关于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93号)等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并完成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工作。核查、确认结果经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严禁借核查、确认、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之机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范围。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门要根据各自主管自然保护区资源特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和监测。严格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确需调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申请,严格规范审批。(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着力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管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源头保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矿、开垦、烧荒、采砂、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禁止填堵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严禁以纯引水式小水电等改变水系自然状态的方式进行开发。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委等参与)
(五)严格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要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精准脱贫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开展不可避免性论证,并严格执行相应审批制度。按“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落实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参与)
(六)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关于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93号)《关于自然保护区相关请示事项的复函》(环办生态函〔2018〕5号)《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民生基础设施及其他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在处罚追责基础上,避免“一刀切”地关停。建设单位主动补交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申请的,有权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于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设置的合法合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除民生以外的商业取水权,要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分别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地方政府提出具体退出方案。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在科学监测、评估审查基础上,制定方案,推动解决。经评估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予以关停或关闭,并实施生态恢复。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环保厅制定并公布。对于保护区成立之前存在的道路桥梁、开垦种植、建制城乡等已建成设施,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着力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
(七)推进管理机构建设。2020年前,经批准划定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均要建立管理机构。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限。(省编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依托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需要。各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公益捐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捐款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资金,对受损群众给予相应赔偿。(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税务局等参与)
(九)加强激励约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省环保厅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生态补偿依据之一。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纳入所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对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五、着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组织领导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机构、土地权属、经费、社区管理等重大问题。强化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省环保厅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科研院所完善涉自然保护区的政策、法规、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完善技术规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问题整改督办。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及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不断提升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抄送省环保厅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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