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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设定排放指标

2018-09-28 09:03来源:河北环保发布关键词:超低排放天然气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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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素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原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

②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需用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废料回收利用等工序采取密闭皮带等封闭输送装置。

②车间地面干净,无漏料、扬尘等现象;沥青熔化、焙烧、浸渍、石墨化等沥青烟产污节点采用收尘喷淋+电捕焦油器等措施处理。

③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碳素行业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管理水平等方面。

A类: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管理水平先进,物料输送全过程封闭,装料和出料过程具有收集除尘装置。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

B类: 完成特别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铝用碳素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2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下同)。

C类:未完成特别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排放分别不高于《攻坚行动方案》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30、200、300毫克/立方米,沥青烟排放稳定达到《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铝用碳素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50%。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3。

(五)建材行业

建材行业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外,其余企业错峰期间全部停产。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原料储存场、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

②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需用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废料回收利用等工序采取密闭皮带等封闭输送装置。

②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③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各生产工序的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现象。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建材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能源结构、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等方面。

A类: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使用其他燃料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

B类: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满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弄得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5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C类:不符合A、B类的企业,全部停产。

(六)医药(农药)行业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不予错峰。

1.通用指标

① 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②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③ 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2.差异化管控指标

医药(农药)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等方面。

A类: 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中所规定标准限值的50%及以下;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3中所规定的标准限值的50%以下;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工序,不予错峰。

B类: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仅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规定的标准限值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3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4。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传输通道城市要在2018年10月20日前,制定本地错峰生产落实方案,上报省环保厅。

(二)强化专项督查。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绩效等级、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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