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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力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 到2021年城镇垃圾焚烧比例达到70%以上

2018-12-17 14: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江西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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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垃圾环卫设施建设。大力推动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到2021年城镇垃圾焚烧比例达到70%以上,跻身全国先进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南昌、宜春市要发挥试点示范,2019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和经验。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要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深入开展城市“厕所革命”,形成分布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如厕文明的公厕服务体系。

17.加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着力构建社区15分钟健身圈,力争每个城市街道均有1处公益性的篮球场或羽毛球场。合理利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空置场所建设健身设施,逐步实现“公园体育化”。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笼式足球、五人制等小型多样的足球场地,提倡学校与社会共建共享足球场地。力争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0.5块足球场,有条件的城市达到0.7块以上。加快城镇绿道绿廊建设,推进城市型、郊野型、山地型绿道建设,每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道里程达1公里以上。

18.加强老旧小区设施建设。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全面整治楼院、楼栋、楼道、楼顶破败杂乱面貌,完善旧住宅区停车、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快件箱、二次供水、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便利店、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健身休闲、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旧住宅加装电梯,2019年底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到2021年,各设区市形成一批加装电梯示范建筑。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19.加强应急保障设施建设。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加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好应急避难场所作用,提升城市应急救助能力。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

20.加强开发区功能设施建设。按照产城融合要求,将开发区环境卫生、市政市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统一标准,补足开发区功能设施配套短板,大力优化开发区宜业宜居环境。

(五)开展“生态修复”行动

21.实施城市山体修复工程。对城区及周边因采石、开发建设等造成受损的山体,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工程、生物措施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形态,恢复乡土植被群落,减少水土流失,在有条件的地段,可以建成郊野公园。

22.实施城市水环境修复工程。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开展清河行动,积极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滨水空间改造,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

23.实施绿化改造提升工程。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全面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推进城市绿化景观化、多样化、色彩化、香溢化、本土化,人均公园绿地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重点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绿化改造提升。对城市裸露土地力争100%绿化美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增补既有公园绿地的配套设施,更替老旧破损设施,提高养护水平。增加道路绿化乔木比重,强化街道树池管理,城市主要道路树池100%绿化或软覆盖。保护古树名木,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和大树进城。加大小绿地、小游园、小憩园建设力度和覆盖面。因地制宜推行建筑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窗台绿化。

24.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广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完成城区低洼易涝点的治理,告别“城市看海”。到2021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六)开展“特色彰显”行动

25.开展城市设计。把城市设计作为彰显城市特色风貌的总遵循。完成总体城市设计,框定城市总体景观结构,明确城市特色景观风貌,控制好景观视线廊道范围内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和建筑风貌。做足“显山露水、治山理水”文章,保护城市水体和山体。开展沿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等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城市滨水空间和特色风貌街区。

26.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工程。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环境风貌整治,完善保护规划,改造基础设施,修缮历史建筑, 2021年底前各地要基本完成整治,把街区打造成靓丽的城市文化名片,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有活力、有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

27.实施保护性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做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传统风貌区域的保护和周边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历史建筑的登记造册、归档管理和挂牌保护,对濒危建筑进行抢险维修。充分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建成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既有建筑的价值,对其进行功能更新、环境改造和合理利用,传承时代记忆,杜绝简单粗暴的“一拆了之”。

(七)开展“亮化美化”行动

28.实施城市照明亮化工程。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照明水平,大街小巷实现照明全覆盖,亮灯率达95%以上。设市城市、旅游城市重点打造重要广场、河湖水系两岸等夜景亮化,其他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夜景亮化工作。城市照明设计要强调有层次、有重点、人性化,不搞满城亮化和过度亮化,在居住区避免造成光污染。完善城市亮化管理制度,景观照明按照重大节庆模式、节假日模式、平日模式设计管理。

29.实施城市细部美化工程。全面提升城市雕塑、标识标牌、“街道家具”内涵和美学美感,建成一批精美的城市小品和雕塑。改善城市道路步行、骑行环境,提升人行道板、盲道、牙石铺设标准,增设林荫道座椅,增设红绿灯路口遮阳雨棚。

(八)开展“治理创新”行动

30.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发挥鹰潭市物联网试点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省物联网建设。积极创建智慧城市,加快推进智慧养老、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城管等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小区建设,推动智能技术、绿色技术等与建筑业深度结合,新建商品住房配备智能化停车、安防等系统,预留家居智能管理系统接入基础设备。

31.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开通数字城管APP。充实管理执法力量,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推进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能力。

32.开展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力争到2021年新增2个以上全国文明城市,其他设区市全部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深入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建设,强化省级文明城市评测考核和动态管理。大力创建卫生城市,到2021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占城市总数的40%以上,国家卫生县城数量占县城总数的20%以上。大力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到2021年国家园林城市达到13个,国家园林县城达到15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达到8个。加强城市人文形象宣传,设置彰显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标识。

33.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文明市民宣传教育,促进市民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强化市民公德意识,倡导制定市民公约,规范市民行为。强化义务教育阶段文明素质教育。加大对车窗抛物、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公共设施、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等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城市公共场所文明有序。充分发挥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培育义工、志愿者、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实践“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城市治理理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考核、通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的领导,参照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的责任主体,要在2019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实施行动方案,细化要求,量化指标,明确任务和年度项目计划。省直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主动履职,积极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创新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特色街区、街头游园、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开放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等市场,由政府向社会企业、公共机构购买服务。

(五)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专栏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素质,宣传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督查考核。按照设区市、一般县(市、区)、国定贫困县分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省政府对设区市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日常督查工作,一季一调度,半年一督查,对于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的,要定期通报,建立约谈机制。

(七)建立长效机制。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建立具有量化指标、明确标准、清晰流程的城市建设管理标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由“突击治理”向“日常监管”转变,推动城市功能品质提升长效化、常态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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