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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十三五”期间 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

2019-01-07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项目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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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云南省保山市发布《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方案》提出要加强中小水电站管理。“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

制定各流域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进一步改善河流生态环境,确保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

加大对水电站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未能落实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

全文如下:

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为认真整改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4个方面35个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将绿色发展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入学习,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步伐。2018年起,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至少要设立1次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专题内容。(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各园区党工委)

2.深化党校和行政学院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根植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实践。(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自觉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发展的始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5.将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8年起,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4个实体化管理园区每年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投入

1.加强能力建设。按照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西部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标准化要求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加强优化市级环境执法机构设置。各县(市、区)、园区环境监察队伍要按照相关要求,充实人员,对新招考、选调进入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把关,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2.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国控水质自动站建设、监测站点站房建设,推进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跨县河流监测制度,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保发〔2009〕30号)要求,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压实责任

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2.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一是从2017年起将市级党群部门、市直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综合考评中。二是在5县(市、区)、4个实体化管理园区综合考评中增加环境保护考核权重,权重不低于8%。三是将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纳入市综合考评中。(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环境保护局)

3.加强中小水电站管理。“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制定各流域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进一步改善河流生态环境,确保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加大对水电站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未能落实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加强对林地、农田保护的执法工作。加强对非法开采砂石破坏林地和农田的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其中:林地保护和执法由市林业局牵头,农田保护和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认真开展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要求,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整治小锅炉、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理顺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按照《保山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理顺城市综合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好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安全、防治地下水污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督促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加强中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快编制出台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清理河道沿线排污口,积极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整治成果,接受媒体、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噪声污染等整治和投诉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1.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处置、转移等环境问题的管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等各环节管理,规范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督促各类医院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全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制镇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一水两污”项目建设进度,对列入规划但未争取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的“一水两污”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管理,逐步改善城镇面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加大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传统村落、省级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村、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村等创建工作,坚持“项目整合、资金捆绑、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资源和力量,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发展委)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强化畜禽禁养区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动地膜、秸秆资源化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力度

1.加快省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推进5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按期建成投运。(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昌宁县政府、龙陵县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市水长工业园区管委会、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全市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对园区规划已调整的要重新办理规划环评审查。(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

严格控制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及时修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逐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占全市国土面积比例。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勘察定界,规范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严禁随意撤销和调整保护区范围。(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自然保护区人员和经费投入

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落实管护人员;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其中:管护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委编办牵头,经费投入由市财政局牵头;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自然保护区采矿、探矿活动问题查处

对全市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活动进行全面拉网式大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探矿、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向勘查(开采)矿权人下发停止勘查、开采通知书,暂扣勘查(采矿)许可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界桩、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对二级保护区的村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开展保护区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对交通穿越库区路段应急设施管理,消除污染隐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水源安全。积极开展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科学编制备用水源规划,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水源危机的能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切实强化整改,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整改工作方案的实施。总体方案中每一个问题都有1个牵头单位和若干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其他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问题整改措施清单中有多个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的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全面压实责任,并于总体方案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细化方案报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二)严肃责任追究

市委、市政府将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委要积极介入,对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案卷的查办力度。

(三)严格督导检查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按时、有序、有效推进。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问题导向,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问效全市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深、责任落实不力

(一)2014年至2017年保山市委中心组集中理论学习共20次,没有对《环境保护法》《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专题学习。

整改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各园区党工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市委、各县(市、区)党委、各园区党工委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每年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2.自2018年起,市委、各县(市、区)党委、各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内容学习,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的政绩观。

(二)《保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中,对县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规定没有达到《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

整改目标:强化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季度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

(三)保山市全市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56人,截至2017年9月,在编在岗人数仅有19人,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未单独设立机构且编制仅有5人。

整改目标:打造一支全省一流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要求配齐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截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在岗人数已经增加至31人,尚缺25人,按照国务院、省、市机构改革要求及时充实配齐人员。积极配合国家、省环境监测、监察改革。

2.市委编办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7〕72号)要求,做好市环境监察支队独立设置,明确人员编制。

3.各县(市、区)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保编办〔2017〕53号)要求及时充实配强人员。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做好对市、县(市、区)人员的调配、招录。

(四)保山市环保专项经费未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落实每年递增10%的要求。

整改目标: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从2018年起,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要求,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环保项目资金,对应财政收入每年有所增长,并纳入市本级预算。

(五)保山市没有将市级党群部门、市直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考评体系。2016年保山市5县(市、区)和3个实体化管理园区综合考评,环境保护权重仅为5.4分。

整改目标:使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考评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从2017年起,将市级党群部门、市直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市综合考核考评体系。

2.增加5县(市、区)和4个实体化管理园区综合考评环境保护权重,权重不低于8%。

(六)2016年3月22日,保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均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园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但保山市政府没有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专项督查督办,且没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机制,导致部分市直有关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未落实。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

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市考评办从2017年起,将5县(市、区)、4个实体化管理园区和市直相关单位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纳入市综合考评中。

2.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

(七)2016年9月5日,保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16〕46号),提出了落实省政府云政发〔2016〕56号文的工作要求,但保山市水务部门未全面落实省政府56号文中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运行机制”的要求,对中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工作不到位。

整改目标: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发展改革委从2018年起,不再核准审批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

2.市水务局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下泄流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10%,当天然来水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流量时,按坝址处实际来水流量下泄。

3.市环境保护局加大对已建、在建电站的执法监管力度。

4.各县(市、区)、各园区加大对辖区内已建、在建电站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未能落实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

(八)2014年至2017年6月,保山市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台账记录与《保山市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台账记录不相符的情况,特别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处置量严重不符的问题。

整改目标: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市卫生计生委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每年至少开展1次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督促本辖区卫生医疗机构严格医疗废物台账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移制度的落实。

(九)2015年,隆阳区卫生局针对部分民营医院无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以及未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处理排放的问题,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医疗废水管理机制,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隆阳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隆阳区政府

(1)立即组织开展1次专项行动,对隆阳区医疗卫生机构环保设施、环保管理制度建设,设施运行维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2)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3)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市卫生计生委

(1)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十)2016年,隆阳区政府印发了《关于隆阳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16〕203号),分解农业局工作任务“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但隆阳区农业局没有落实此要求,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缓慢。

整改目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隆阳区政府,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隆阳区政府

(1)严格贯彻落实《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16〕203号)要求,加强辖区内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2)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已建成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限期改正。

(3)2018年12月底前,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到位。

(4)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要求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市农业局

每年至少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1次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龙陵县林业局、国土局对占用林地、农田违法开采砂石问题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加强林业、国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龙陵县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由龙陵县政府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占用林地、农田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农田及时恢复。

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

(十二)《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内重点区域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违反《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擅自将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分公司、云南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黎明酱园厂等3家企业的搬迁完成时间由2017年底延期至2019年底;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复烤厂未在2016年底完成搬迁任务。督察期间,上述4家企业仍在生产。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4个企业的搬迁任务。

责任单位:隆阳区政府,市工业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隆阳区政府

(1)根据4个企业不同情况,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搬迁方案、一名责任人”的要求,制定搬迁整改方案。

(2)2018年12月前组织完成企业搬迁,对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企业,责令关闭停业。

2.市工业信息化委

对企业搬迁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

(十三)《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昆明、……、保山、……等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也明确“2017年底,基本淘汰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保山市政府所在地隆阳区城市建成区内涉及的锅炉49台,机动车需淘汰的黄标车保有量7799辆,截至督察期间,仅分别淘汰燃煤锅炉、黄标车13台、1074辆,任务完成率分别为26.5%、16.0%。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和全市范围所有黄标车淘汰。

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前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所有黄标车淘汰工作。

整改措施:

1.市工业信息化委

2018年9月前完成已清查出的49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在中心城市建成区对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再次排查,发现一台淘汰一台。

2.市公安局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所有黄标车淘汰工作。

(2)加强对黄标车主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话、信函、“12123”平台等多种途径,再次通知车主,督促其及时报废车辆;强化机动车检验管理,严控黄标车通过环检;加强路面管控及时查扣违法行驶车辆。

(3)推行排气改造,鼓励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积极制定黄标车“黄改绿”相关配套政策。

3.市交通运输局

(1)2018年12月前完成全市范围所有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悬挂布标、电子显示屏、电话信函等多种媒介,告知车主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的目的、时限要求等,提高车主对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的认识,督促其及时报废营运车辆。

(3)强化监督,严格把关。严格把好营运车辆准入和审验关,对黄标车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4.各县(市、区)政府

(1)隆阳区政府积极做好中心城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对未淘汰的锅炉制定“一炉一策”的淘汰方案,督促相关部门采取不再发放检验合格证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燃气管网铺设等配套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任务。

(2)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负总责,要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严格登记管理,严把检验关,严厉查处违法车辆,并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四)保山市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整改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前制定完成《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十五)2014年至2017年8月,保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共接到投诉信访1008件,其中涉及城区烧烤、油烟、建筑施工扬尘、社会噪音(广场舞、KTV)、建筑施工噪声共计551件,占总投诉55%,城区环境问题突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7〕22号)后,保山市政府至今未出台相关贯彻落实文件,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还未理顺;2014年至2017年6月,保山市住建局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不力,以改代罚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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