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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住建部发文: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等配套设施

2019-02-27 09: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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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活垃圾焚烧厂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厂必须配置的设施,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3.1.2 运行管理制度是保证焚烧厂安全、达标运行的保障,是每一个焚烧厂必须的,因此纳入本规范的要求。另外由于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技术性较强,安全性要求较高,对各岗位运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使员工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与职责,熟悉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技术,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化管理。

3.2 接收及贮存系统

3.2.1 大件垃圾主要是指外形完整的大件废旧家具,包括桌、椅、衣柜、书橱、沙发、席梦思床垫等。大件垃圾不破碎,进入焚烧炉有困难,还会有堵塞垃圾溜槽的危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协调,严格控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厂,并作特殊处理,其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要求。要求卸料区不应堆放垃圾,掉落在垃圾卸料区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以保持卸料区的畅通、清洁。必须防止垃圾车在卸料时调入垃圾贮坑内,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相应防止设施。

3.2.2 本条是关于垃圾储坑的相关要求。

1 垃圾运输车辆在卸料时,要在卸料门等处安装红绿灯等操作信号;设置防止车辆滑落进垃圾池的车挡及防止车辆撞到门侧墙、柱的安全岛等设施。由于国内发生过卸料车辆安全事故;

2 垃圾储坑的容量也要考虑检修期较长时的垃圾储存问题;

3 垃圾池内储存的垃圾是焚烧厂主要恶臭污染源之一。防止恶臭扩散的对策是抽取垃圾池内的气体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恶臭物质在高温条件下分解,同时实现垃圾池内处于负压状态。为防止垃圾焚烧炉内的火焰通过进料斗回燃到垃圾池内,以及垃圾池内意外着火,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还需要加强对垃圾卸料过程的管理,严防火种进入垃圾池内;加强对垃圾池内垃圾的监视,一点发现垃圾堆体自燃,应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在垃圾池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是很必要的。停炉时焚烧炉一次风停止供给,这是垃圾池内不能保证负压状态,如垃圾池内有垃圾存在,则需要附加必要的通风除臭设施;

4 我国生活垃圾含水率普遍偏高,特别是南方城市更明显,且垃圾含水量具有随季节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垃圾渗沥液具有较高的黏性,因此,要有可靠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在渗沥液收集系统的进口采取防堵塞措施。同时渗沥液具有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储存设施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5 为了防止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损坏,要求沿垃圾储坑侧设置防护设施。

3.2.3 本条文规定必须杜绝垃圾运输车辆携带火种进入垃圾焚烧厂,防止起火事故发生。

3.2.4 考虑到焚烧厂生活垃圾的特殊性,对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

3.3 焚烧系统

3.3.1 本条是为了确保垃圾焚烧烟气中不完全燃烧产物的完全分解而提出的要求。生活垃圾中挥发分较多,在高温着火时,会产生大量的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随烟气排往上部炉膛(二燃室)。这些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需要再次燃烧和高温分解,才能认为是垃圾的充分燃烧,否则夹杂很多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的烟气排出会给大气造成很大污染。垃圾着火过程中产生的挥发分中二噁英是一种毒性较大的物质,也是大众比较关注的一种物质。根据国外研究,二噁英分解温度大于700℃,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为使二噁英能充分分解、燃烧,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和标准是控制烟气经过的主温控区温度在850℃以上,烟气在此温度环境下的滞留时间不低于2秒。当垃圾热值较高时,垃圾着火过程中的挥发性气体在主温控区内会自燃,自燃的热量释放会使炉膛保持850℃以上。而当垃圾热值较低时,挥发性气体比较少,其自燃的热量释放不足以使炉膛的温度保持850℃以上,这时必须添加辅助燃料,使主温控区的温度保持850℃以上,以使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能够得到充分燃烧分解。当垃圾热值较低时,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较小,这时,如果主温控区内锅炉水冷壁管吸热太多,就会造成炉膛温度难以达到850℃的要求,尤其是靠近炉墙的区域难以达到850℃。当垃圾热值过高时,主温控区下部温度易产生过高现象,如此处的锅炉水冷壁管不进行隔热处理,管道宜产生过热而造成高温腐蚀。因此需要设置卫燃带,对水冷壁管进行适当的隔热处理。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确保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在5%以内。

3.3.2 助燃器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燃烧室在运转期间温度一直保持在850℃。在焚烧炉运转期间或炉内气体的温度降至850℃以下时,助燃器内不能进燃料,否则将导致比汽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的燃烧更高的排放物。

3.3.3 燃料是易燃易爆的物质,需要设置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本条是对燃料储存、供应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活性炭粉是具有爆炸性的粉尘,在空气中活性炭颗粒浓度达到一定值遇火可引起爆炸。活性炭储藏室在活性炭粉卸料过程中存在粉粒散发的可能,因此本条要求活性炭储藏室有防爆措施。

3.3.4 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是保障垃圾焚烧线正常、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需要严格执行。焚烧厂的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是检修工作人身、设备安全的重要保证,在该条文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必须执行。本条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发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相关条款。

3.3.5 主要是针对焚烧厂检修中典型且危险性大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炉膛及烟道内部清灰打焦和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规定,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因焚烧炉多敷设耐火材料,且多有结焦积灰情况,降温很慢,加之烟道布置有受热面且空间狭小,检修人员迚入作业时危险性很大,须充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清灰除焦人员应穿着防烫伤工作服和工作鞋,带防烫伤手套,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此外焚烧厂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多为母管制布置,当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检修时相邻的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可能仍在运行,存在高温高压蒸汽、燃油等误入的可能性,为此检修时正在检修的设备、系统应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严格隔离。应把该焚烧线的烟道、风道、燃油/燃气系统、炉排液压系统、受热面清灰系统等的动力电源、蒸汽、压缩空气及燃油/燃气等可靠隔断,电气设备停电,并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加装堵板,防止人员误开阀门、误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

3.3.6 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巡检、抢修、卫生清洁工作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3.4 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

3.4.1 垃圾焚烧烟尘含量大,且灰熔点低,及易黏附在锅炉受热面上,造成锅炉受热面的腐蚀,使锅炉受热面管道的管壁逐渐变薄,当管壁小于一定值时管道在内部压力作用下就会产生爆管。本条规定是要求在发生爆管前及时将受损锅炉管束更换,避免爆管事故的发生。根据《特征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在垃圾焚烧锅炉使用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投入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6条的规定,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超压试验的压力选择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7条的规定执行。

3.4.2 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焚烧时烟气中含有大量腐蚀性气体,对余热锅炉水冷壁、过热器等受热面造成严重腐蚀和冲刷;为防止焚烧厂频繁发生余热锅炉受热面泄漏,影响焚烧线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环保达标排放,焚烧厂检修时应认真开展受热面管子的金属监督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受热面管子及时处理,保证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安全运行,为此编制组参考了《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2009及《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 939-2005相关条款,对焚烧厂分级检修时的相关金属监督项目、内容和检修要求进行了规定。条款中测厚抽梱率不低于20%是参考《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9的7.2.1.1规定制定,“7.2.1.1机组第一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应按10%对管件及阀壳进行外观质量、硬度、金相组织、壁厚、椭圆度检验和无损探伤(弯头的探伤包括外弧侧的表面探伤与内壁表面的超声波探伤)。以后的检验逐步增加抽查比例,后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的抽查部件为前次未检部件,至10万h完成100%检验”,考虑到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成分复杂并含有大量酸性气体,对余热锅炉受热面会产生严重腐蚀,需要在检修中重点检查和测量,将抽检率提高至20%。

焚烧厂检修分级应按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级,检修等级的划分及检修停用时间宜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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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条款中对“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的规定是参考《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 939-2005的6.6.1规定,考虑到垃圾焚烧烟气成分复杂并含有大量酸性气体等因素制定。

3.5 烟气净化系统

3.5.1 焚烧烟气是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烟气净化设施是垃圾焚烧厂的必备设施。由于垃圾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粒径很小,必须采用布袋除尘器这样的高效除尘器,才能是排烟的烟尘浓度有效达标。由于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大部分吸附在烟尘颗粒和活性炭颗粒上,因此高效的除尘,也是保证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烟气中还含有HCl、SO2等酸性气体及NOx气体,因此烟气净化系统还要有去除酸性气体和NOx的功能。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一般可分为静电分离、过滤、离心沉降及湿法洗涤等几种形式。常用的净化设备有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d < 10 um 的颗粒物含量较高),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0.1um 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和二噁英类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这样,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和二噁英类也一同除去。另外,袋式除尘器中,滤袋迎风面上有一层初滤层,内含有尚未参加反应的氢氧化钙和尚未饱和的活性炭粉,通过初滤时,烟气中残余的氯化氢、硫氧化物、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再次得到净化。袋式除尘器在净化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是袋式除尘器对烟气的温度、水分、烟气的腐蚀性较为敏感。不同的滤料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应慎重选用,以保证袋式除尘器能正常工作。

3.5.2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是焚烧线运行控制的重要数据,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要求每条焚烧线都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内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数据的换算是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做到的,对于烟气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3.5.3 袋式除尘器滤袋是焚烧厂关键环保设施,其捕捉的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携带二噁英、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滤袋的破损及除尘器的泄漏会造成烟尘、二噁英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必须重点加强检修维护。本条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袋》HJ/T 3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HJ/T 33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HJ/T 32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HJ/T 326相关条款,对滤袋分析检测、寿命评估等迚行了规定。

3.6 灰渣处理系统

3.6.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飞灰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密闭的要求,以防止洒落、泄露,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6.2 我国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中第9条对飞灰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及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目前,飞灰处置的常用方法有:(1)经过适当处置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最终处置;(2)固化稳定化。水泥固化、沥青固化、熔融固化技术、化学药剂固化稳定化等,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产物,如满足浸出毒性标准或者资源化利用标准,可以进入普通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进行资源化利用;(3)将飞灰中的重金属提取。酸提取、碱提取、生物及生物制剂提取等,经过重金属提取后的飞灰和重金属可以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

3.7 配套设施

3.7.1 主要是考虑到垃圾焚烧炉、烟气脱酸塔、SCR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等设备场所内部狭小受限、有爆燃危险或属于潮湿的金属容器,为了防止发生触电、爆燃等安全事故,保证作业安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对该类场所安全电压照明进行了规定。

3.7.2 垃圾焚烧厂系统复杂、设备庞杂且关联度大,特别是带高压蒸汽锅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压力容器多、电压等级高、电气设备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安全和污染事故,因此利用精准、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对全厂关键部位或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全厂的安全、正常、达标运行是非常必要的。要求对炉膛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烟气净化耗材量、烟气排放指标等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1年以上的功能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厂运行状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甚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保护用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常闭触点)。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①停机保护;②改变机组运行方式的保护;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由于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是焚烧厂控制的关键部位,如这些地方引起火灾,将给全厂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这些部位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是具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因此不能穿过这些消防重点部位。作为在危急情况下停炉、停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了操作台上设置的紧急按钮。为防止误操作,紧急按钮设置为双重按钮或带保护罩的单按钮。为确保手动紧急停炉、停机功能在任何时间均有效,要求紧急按钮完全独立于任何控制系统。由于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控制的关键部位,如这些地方引起火灾,将给全厂(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这些部位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均是具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因此不能穿过这些消防重点部位。

3.7.3 化验室定期做以下化验、分析:

1 应定期对原水(自来水)、锅炉给水、锅水和蒸汽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的项目有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盐、亚硫酸盐等;

2 垃圾分析的项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热值等。飞灰分析的项目有:固定碳、重金属。煤和油的分析项目有: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发热量、黏度等;

3 污水分析项目有:BOD5、CODcr、HN3-N、SS等。

3.7.4 化验室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试剂,必须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条文规定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以及带刺激气味的化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以确保人员安全。本条文规定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分类专门妥善保管。易爆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剧毒试剂应加锁存放,有专人保管,并须经化学监督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

4 生活垃圾堆肥厂

4.1 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厂的主要设施,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1 生活垃圾卸料时,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撒漏,如不及时冲洗,就容易使污物粘沾在地面上,因此需要有冲洗设施对卸料间地面进行及时冲洗,接受设备作业完毕也同样要及时清洗。

4.2.2~4.2.3 垃圾储料坑、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底部和侧面均会有渗漏渗沥液的可能,因此需要做防渗处理。堆肥厂的垃圾储料坑、发酵仓等通常在室内,垃圾堆体产生的一些厌氧气体易于在封闭空间内聚集而产生爆炸隐患。国内发生过垃圾储料坑沼气爆炸的事故,本条的规定对于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必要的。

4.3 预处理系统

4.3.1~4.3.4 此四条是对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及设备要求的规定。

4.3.5 带式输送机、链板输送机、滚筒筛、振动筛等设备在运行期间,非相关人员需要与其保持一定距离,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提出在作业区设安全警示线。同时规定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各工序机电设备上的卡滞异物,以保证人身安全。

4.3.6 规定了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不包含输送皮带)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4.4 堆肥系统

4.4.1 各堆肥工艺类型均有其适用条件。在选择堆肥工艺类型时,需要根据实际条件选择最适宜的工艺类型。物料运动和通风方式是区分堆肥工艺的主要因素,反应器要根据具体的搅拌和通风方式进行设计与组合。

4.4.2 本条具体规定了主发酵过程的温度控制要求,处理过程中的温度曲线的记录可采用待处理材料中的永久性非侵入式直接温度监测和自动温度记录。。通过在高温条件下维持一定的时间,可使物料中的有机物降解,并达到杀灭病菌实现无害化的要求。静态通风堆肥由于规模较小,仓式堆肥由于温度空间分布较均匀,其维持天数可较短;而条垛式堆肥需要维持的天数较长。标准通过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最低温度以上”来确保除堆层中部以外的其他区域也应符合无害化要求,将55℃以上的维持时间延长至“不得少于5d”,并增加了“或保持在65℃以上,则连续持续时间可减少至4d。”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工艺中缩短发酵周期同时保证无害化的需求。

4.4.3 强制通风中,风量要求与堆肥原料中有机物含量、堆层大小等因素有关。有机物含量高、堆层厚,宜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风压与堆层高度和堆肥原料粒度、孔隙率等因素有关,要根据试验结果来确定堆高限度和风机选型。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随微生物数量和活性的增加而上升,以后随着有机物的分解和减少,其耗氧速率也随之下降,并达到稳定。因此,一般以日为单位测定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以决定通风时间的长短。过量通风,会造成能耗损失和热量散失;通风不足,会因缺氧或厌氧影响反应速率而延长发酵周期。也可通过温度-时间、温度-氧浓度等指标反馈,以自动控制风机的通风量和通风频率。鉴于风压降与堆层高度并非呈线性关系,而是(1~3)次方的指数关系,在堆层高度较低时,风压可在1000Pa/m~1500Pa/m的范围参考取值,而当堆层高度较高时,必须大幅提高风机的风压,才能避免出现局部堆层供风不足的情况。目前,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好氧堆肥工艺的堆体高度一般介于1.5m~3m。因此,此条款确定为“在堆层高度低于3m时,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

同时,本条根据堆肥通风机械的风压水平及目前的堆肥技术应用经验,对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提出了指导性指标。

依据小型堆肥工程可能使用翻堆作为主要通风供氧手段的状况,本条也对堆肥过程应用机械翻堆的操作参数作了指导性规定。

氧浓度与发酵反应速率呈正相关关系,当氧浓度低于一定值时,氧浓度就成为发酵反应速率的限制因素,势必延长发酵周期。因此,要求堆层氧浓度保持在一定值以上,使发酵反应速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以保证发酵周期的稳定性。

4.4.4 主发酵仓的停留时间必须保证物料的高温保持时间(4~5d),再加上升温时间。因此,最短停留时间至少(6~7)d。对于回转滚筒式堆肥工艺,通常达不到此停留时间要求,可以通过监测其出料的无害化指标,并结合这种特定工艺在次级发酵初期的堆层温度,确定工艺是否可达到无害化要求。

堆肥处理过程中,主要排出的气体是水蒸气、CO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少量的NH3等,此外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局部会因为出现厌氧状态而产生臭气。为防止气态二次污染,垃圾堆肥发酵仓必须设置臭气收集装置;同时,要有效收集可能产生的渗沥液。

4.4.5 本条规定了如何判定主发酵终止时间。考虑到堆肥处理厂采用二步发酵工艺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对主发酵和次级发酵的终止时间要求分别作了规定,以满足不同工艺模式的需要。一步发酵工艺无明显的主发酵和次级发酵分隔点,出仓产物即为次级发酵产物,因此可不必进行主发酵终止时间判别,而是直接以次级发酵终止指标作为整个一次性发酵的终止指标判别依据。

4.4.6 次级发酵是堆肥的熟化过程,生物降解过程平缓,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不高;次级发酵设施和操作工艺,均应尽可能的简单,以节省处理成本。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与堆肥处理的作用与产品的应用相统一。耗氧速率小并趋于稳定,是有机物稳定化的表现,反映了堆肥处理的作用;植物种子发芽指数大于60%,可以确保堆肥产物在施用过程中的植物相容性,是产物应用的最基本要求。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本条是堆肥成品农用时的质量基本要求。其指标引自《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各组分含量以干基计算的公式如下:

0.jpg

式中:X——某组分的干基含量,%;A——某组分的湿基含量,%;B——含水率,%。

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本条是残渣分类存放要求的规定。

4.6.2 经预处理后的残渣含水率高,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本条是对预处理后的残渣需进一步处理或利用的规定。残渣处理的常用的方法是先脱水、干化,若满足《有机肥料》相关标准后,可作为营养土外售;或焚烧,或填埋处置。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5.1 一般规定

5.1.1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8m3/m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5.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多列主体工程或漏项。

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

5.2.1 防渗系统工程涉及大面积的土石方工程,不仅要保证垃圾填埋场基础整体结构稳定,还应保证垃圾填埋场不会出现滑坡、垮塌、倾覆等影响局部稳定性的情况。

5.2.2 在填埋场施工期间,挖方、填方、垃圾坝和底部衬垫系统等构筑物建设均涉及边坡的稳定性;在填埋场运行期间,随垃圾堆体高度增加,逐步形成永久边坡和临时边坡,其中临时边坡的稳定性常被忽视;填埋场封场后,垃圾堆体边坡高度达到最大,存在较大失稳风险。垃圾堆体失稳滑坡不仅造成严重的地表环境污染,处理难度大、费用高,而且影响填埋场正常消纳垃圾的功能,易造成城市中垃圾没有出路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要求所有等级的垃圾堆体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

5.2.3 填埋区坡度较大时,垃圾向下的滑动力大,易发生滑坡事故,因此需在下游建设稳定性好的档坝,防止垃圾的滑坡。

5.3 防渗系统

5.3.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本条从防止填埋场对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和防止地下水入渗填埋场两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入到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5.3.2 防渗层设计应对防渗系统工程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抗老化性质加以要求,具体指标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且保证防渗层在防渗区域覆盖完整。同时,HDPE膜的搭接和焊接对防渗系统工程质量非常重要。施工过程中,监理必须全程监督HDPE膜的焊接和检验工作。焊接质量测试应该在现场环境下模拟进行,并且对所有焊缝均需要进行气密性检测。现场焊接质量的稳定性对于防渗系统的性能非常关键。在施工中,应该监测和控制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各种条件。为了符合施工质量保证计划,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完整的记录现场焊接情况。影响焊接过程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1 焊接面的清洁程度;

2 焊接处周围的温度;

3 焊接处周围的湿度;

4 焊缝处的基础层条件,如含水率;

5 天气情况,如风力影响。

5.4 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

5.4.1 本条明确了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设置条件。在地下水水位较低、降雨少的地区,地下水对防渗系统不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5.4.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及防洪水位标准的基本规定。

5.4.3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防洪系统主要设施的规定。

填埋场防洪系统要求根据填埋场的降雨量、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洪设施,以有效地达到填埋场防洪目的。

不同类型填埋场截洪坝的设置原则为:

(1) 平原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四周设置截洪坝;

(2) 山谷型填埋场依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库区上游和沿山坡设置截洪坝;

(3) 坡地型填埋场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在地表径流汇集处设置截洪坝。

条文中的“集水池”是指在雨水汇集处设置的用于收集雨水的构筑物。

条文中的“洪水提升泵”是指将库区雨水抽排至截洪沟或其他防洪系统构筑物的排水设施,其选用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的相关要求。

条文中的“涵管”是指上游雨水不能直接导排时设置的位于库底并穿过下游坝的设施,穿坝涵管设计流速的规定要求不大于10m/s。

5.5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

5.5.1 防渗和渗沥液导排的有效性是减少和避免垃圾填埋场二次污染的关键,也是填埋场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场底和边坡整体和局部稳定性和平整性是保证防渗材料不被损坏的重要条件。(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人到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是渗沥液集中贮存和处理的构筑物,一旦发生渗漏,对环境的污染会十分严重,应进行防渗处理。

5.5.2 条文中的“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是指垃圾渗沥液产生后会在填埋库区聚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导排,渗沥液水位升高会对堆体中的填埋物形成浸泡,影响垃圾堆体的稳定性与堆体稳定化进程,甚至会形成渗沥液外渗造成污染事故。渗沥液收集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收集堆体产生的渗沥液并将其导出库区。为了检査渗沥液收集系统是否有效,应监测堆体中渗沥液水位是否正常;为了检查渗沥液处理系统是否有效,应由环保部门或填埋场运行主管单位监测系统出水是否达标。

5.5.3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要求的规定。

5.6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5.6.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运行后垃圾堆体主水位控制的规定。基于填埋场已有的失稳教训和理论分析成果,控制好填埋场渗沥液水位能有效防止填埋场的失稳事故。一旦垃圾堆体主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垃圾堆体失稳概率显著增大,因此规定各填埋阶段的垃圾堆体主水位必须进行监测,并控制在警戒水位之下。

5.6.2 作为公共绿地或公园,是填埋场常用的场地利用方式,若对外开放,则会有大量人员进出,在垃圾堆体完全稳定之前,需要有渗沥液导排处理、填埋气体导排处理或利用等设施。这些设施需要有专业入员进行管理维护,外人接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些设施应该与开放区域隔离,防止社会人员靠近这些设施。

5.7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

5.7.1 填埋气体含有可燃气体,若不及时导排,对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不利。因此本条的要求是处于填埋场的安全运行而设立的,也是填埋场必须具备的功能和能力。(填埋气体中是含有甲烷等成分的易燃易爆气体,如不采取有效导排设施,大量填埋气体会在垃圾堆体中聚集并随意迁移。填埋作业过程中,局部高浓度的填埋气体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窒息;如遇明火或闷烧垃圾,则更会有爆炸危险。填埋气体也可能自然迁移至填埋场周边建筑,引发火灾或爆炸。因此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将填埋气体集中导排,降低填埋场火灾和爆炸风险;有条件则可加以利用或集中燃烧,亦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5.7.2 由于主动导排是将气体抽出,集中排放,如果不用火炬燃烧,则大量可燃气体排放会有安全隐患。燃气在点火和熄火时比较容易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此类的安全保护措施,而阻火装置是防止回火的安全保护设备。

5.7.3 填埋气导排设施设置的目的是及时将填埋堆体内的气体导出,避免因积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保证设施的有效。

1 由于导气井内充满甲烷气体,难以避免有空气进入,如果使用电动抽水设备,存在电火花引爆井内甲烷气体的隐患;

2 条文中“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该值参考了美国环保署的指标,其认定空气中甲烷浓度5%为爆炸低限,当浓度为5%?15%时就可能发生爆炸。由于填埋库区各区域填埋气的产气量、产气浓度都存在差异,为确保场区安全,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填埋库区、填埋库区内构筑物、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每天进行一次检测。对甲烷的每日检测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要求的仪器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的监督性检测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 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3 有些垃圾填埋场的填埋操作比较粗放,经常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损坏,有的甚至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全部埋没。本条旨在避免此类事情发生,以确保填埋气体导排的有效性。

5.7.4 本条是关于填埋气体收集和利用系统要求的规定,各条说明如下:

1 填埋气体抽气设各前的进气管道上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是为了防止过多的氧气被抽进管道与填埋气体中的甲烷混合而产生爆炸隐患;

2 若输气管道穿过其他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当气体泄漏时,易聚集在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内,形成爆炸气体;

3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中一旦出现气体泄漏事故,必然无法保证气体供给的稳定性与持续性,造成气体利用工程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气体泄漏将会引起大气环境的污染,对场区内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条规定一旦出现填埋气体泄漏,立刻停用,检查泄漏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4 为预防火灾等紧急情况,厂区内设紧急疏散通道,并配指示路线图或挂安全通道指示灯,重要通道设有应急照明设施,且该设施具有防火和防振动等功能;

5 对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车间规程等。工作人员应是熟练工,需持证上岗,新上岗的员工在熟练工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管理人员应熟知相关规定,对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有较深刻的理解;按规定对员工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徇私舞弊,且承担相应责任;车间内的图表、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不能随意拆除、移位,并定期进行打扫和改换;

6 导气井中氧气浓度明显增加,超过2%,说明导气井有空气吸入,需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填埋气体中氧气浓度,保证导气井抽气正常,避免发生事故;

7 风机启动前正压侧的管道和设备内充满了空气,风机启动初期,负压段的填埋气体会与正压段的空气形成具有爆炸性的混合气体,出于安全考虑本条要求必须进行氮气冲扫,将内部空气置换;风机和变频器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本条是风机运行期间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8 采用氮气对预处理系统进行冲扫,主要是为了置换预处理系统管道内的空气,防止空气与填埋气体混合,形成爆炸气体;

9 机油液面超过允许位置时,强行启动发动机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害;

10 如采用密封添加剂来阻止冷却系统泄漏,会导致冷却系统阻塞或冷却液流动不畅,从而导致发动机过热,对发动机造成损坏;

11 火炬运行期间表面温度极高,为避免工作人员被烫伤,待停机至火炬表面温度恢复到大气温度后,人员方能进入,现场需有专门人员进行温度检测和安全监督;

12 升压系统区域内易形成高压电弧,使用金属攀爬工具,易发生电击事故,必须严令禁止;

13 填埋气体发电厂为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阻火十分重要,除采取防火的相应措施外,对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目前普遍用的有防火包、防火堵料、涂料及隔火、阻火设施,这些措施和设施已在电力部门、电厂、变电站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14 本条的要求旨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或需紧急停车时,紧急停车系统将确保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15 由于油、水、蒸汽及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均存在介质泄露的可能,如在控制室安装,一旦泄露易造成安全事故;

16 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以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保护用的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常闭触点)。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①停机保护;②改变系统运行方式的保护;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

5.7.5 填埋气体属于易燃气体,车间内的填埋气体输送管路和预处理及利用设备都存在漏气的可能性,气体漏在车间内就可能在车间内聚集,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即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车间内需要安装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接近设定值时报警装置会报警,并同时打开排风机,将车间内含有可燃气体的空气排往室外。由于填埋气体属于可燃气体,一旦管路漏气,车间内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本条规定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报警的同时开启排风机,避免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

5.8 配套设施

5.8.1 条文中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指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场区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填埋库区界定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戊类防火区。

填埋库区还要求在填埋场设置消防贮水池或配备洒水车、储备灭火干粉剂和灭火沙土,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定期对场区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5.8.2 填埋场在封场稳定安全期前,由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仍未完全降解,垃圾堆体中仍然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填埋气体。填埋库区内如有封闭式建(构)筑物,极易聚集填埋气体并引发爆炸。另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甚至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也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火灾。

条文中的“稳定安全期”是指填埋场封场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基本降解,各项监测指标趋于稳定,垃圾层不发生沉降或沉降非常小的过程。

条文中的“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受热、摩擦、震动、遇潮、化学反应等情况下发生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化学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

填埋场要求制订防火、防爆等应急预案和措施,严格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场内严禁烟火,填埋场醒目位置要求设置禁火警示标志。

5.9 填埋作业

5.9.1 本条是为了保证填埋场安全运行对填埋物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固体或液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进人填埋场的固体废弃物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相关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的各类危险废物均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也应尽量控制其不进入或少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在控制危险废物名录下的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废电池、化妆品等废品,应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进入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

当捡拾废品人员出现在填埋场区(填埋库区)或备禽进入填埋场区,不仅影响填埋作业,而且还会损坏设施,甚至会产生人员安全事故,应对上述行为(现象)予以禁止。

5.9.2 填埋场臭味是公众反映最多的问题。填埋场的臭源和发臭物质主要有填埋作业面、垃圾车辆、渗沥液、填埋气体等,这些臭味源和发臭物质分布于填埋场的不同部位,给臭味控制带来很多困难。只有采取综合的臭味控制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臭味的散发。综合防臭除臭措施包括道路冲洗、填埋作业面控制、除臭剂喷洒、渗沥液池封闭、垃圾堆体覆盖、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等。

喷洒药物过程应与现场填埋作业人员保持20m以上距离,药物不得喷洒到人体和动物身上,并注意天气条件,如气温、风向等,遇大风、暴雨等特殊气候条件时不宜进行消杀作业。

5.9.3 环境监测是填埋场控制二次污染的重要手段,是填埋场运行必须做的工作内容。全过程监测与检测是掌控垃圾填埋场运行状态的必要措施,这需要以填埋垃圾前的本底监测作为参照,因而将本底监测、过程监测及检测的相关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予以规定。填埋过程检测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规定,封场后相关检测参加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的规定。

5.9.4 填埋场各项功能标示不清或缺少标示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而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可以有效避免意外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并且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安全生产是填埋场运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完善的标示系统可以有效保障运行安全。场内控制室、变电室、污水处理区、填埋区等区域是安全防范的重点区域,严禁烟火、严禁酒后上岗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本条还强调应在各种监测点和各类检测仪器设备旁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5.9.5 本条规定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须有机罩安全措施,防止工伤亊故;机軍安装应牢固、可靠,以防振脱、碰落。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

5.9.6 保持填埋单元乃至场区雨污分流设施完好是实现雨污分流的前提与保证。

5.9.7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及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填埋场场区内的半封闭、封闭场所都应该有通风措施,处于填埋场区(填埋库区)的半封闭、封闭场所易积聚甲烷气体,必须有良好通风措施,并保持通风设施和设备完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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