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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10-30 16: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火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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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4年1月1日以后,从省外境外新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十)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本项条款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浙江省税务局以及省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企业(机构)总部的认定工作,其他省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企业(机构)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十二)企业(机构)型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设区市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3.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浙江省税务局以及省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备案核实;

4. 备案核实通过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为简化申请、报送、核实和颁证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十三)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七)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机构)总部)予以直接认定,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备案。

(十四)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定期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政策引导

(十五)发挥属地作用。各设区市要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对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提升服务质量,并推动承接更多的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营造有利于企业(机构)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企业(机构)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对企业(机构)总部的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七)构建产业生态。各设区市要聚焦全省“五个千亿”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十八)总部基地(中心)建设。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中心)建设,杭州市和宁波市要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总部经济发展的标杆城市。其他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中心)。

(十九)用地用房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企业(机构)总部用地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企业(机构)总部,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对新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十)创新支持。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支持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跻身全球领先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

(二十一)金融支持。加大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机构)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企业(机构)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企业(机构)总部上市挂牌。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探索企业(机构)总部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中的综合应用,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融资、招投标等活动挂钩。

(二十二)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企业(机构)总部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二十三)出入境便利化。企业(机构)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企业(机构)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企业(机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二十四)“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企业(机构)总部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简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手续。鼓励企业(机构)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海关部门要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四、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对总部项目招引的统筹协调,建立总部经济全省协调推进机制,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

(二十六)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制度,实施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对口服务。加强对企业(机构)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拓展企业(机构)总部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十七)将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省对各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定期评估各设区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建立通报制度。对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纳入省政府督查激励。

(二十八)已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申请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其他激励支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政策属同等类型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政策。

(二十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企业(机构)总部分类认定、政策引导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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