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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消防审批管理工作
(一)规范消防审批事项申请时间及材料要求。
1.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获得国务院核准后,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项目最后一台机组具备商运条件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商运的核电项目,申请验收时间可适当延后。
3. 企业在申请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完成技术评审。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二)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4. 国家能源局组织核安全、消防、核电设计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专家,成立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申请。
5. 国家能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申请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汇报,开展质询评议,形成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批复。
二、完善专业机构评审工作机制
(三)规范选择专业机构。
6.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统一承担核电厂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
7. 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担核岛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应当是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入选专业含核电),或者是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承担核岛以外消防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应当是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入选专业含核电),或者是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核电、电力行业单位。
8. 专业机构应具有满足核电厂消防评审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专业化队伍,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不良信誉记录。
9. 核电厂营运单位选择的专业机构,不得与项目设计单位、营运单位、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四)规范专业机构评审工作。
10.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应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整改;企业未予整改的,应在评审报告中特别说明。
11. 建立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专业机构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核电厂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对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情况进行必要的过程检查和抽查,对消防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现场见证,提高评审工作深度、质量和效率。
12.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对专业机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加强消防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13. 设计单位要加强消防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强化设计接口管理,做好同相关系统的协同设计。核电厂营运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把关,依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及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4. 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要做好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其中对初步设计确定的设计标准、原则、主要技术方案等进行变更的,需经专业机构评审认可。
(六)完善企业消防自验收工作。
15.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加强消防自验收,提高工作质量,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
16. 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核安全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审查。
17. 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
(七)及时完成验收整改工作。
18. 实行问题整改承诺。对验收中发现的需现场整改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按照应改尽改、能早尽早的原则,及时开展工程改造、设备更换等工作。对于确需较长时间整改且对核安全没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可对问题整改作出承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完成前的临时管控措施,经专业机构评审认可后,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19.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期完成整改并经专业机构确认。承诺事项整改情况及专业机构确认意见,于事后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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