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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遮住了环评的科学之眼?双方上诉!“绿孔雀案”症结未解

2020-05-13 08:56来源:中国科学报作者:李晨阳 胡珉琦关键词:水电开发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绿孔雀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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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受到广泛关注的“云南绿孔雀案”波澜再起——《中国科学报》从原被告双方获知,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全国仅余不足500只的绿孔雀VS已经投入10亿元的水电工程,这场拉锯战的前景仍然充满未知。

(来源:中国科学报 ID:china_sci 作者:李晨阳 胡珉琦)

已经投入10亿元的大型工程按下暂停键。大片河滩和季雨林植被已在前期的开山动工中遭到破坏。

裸露的山体掩护着背后暂时逃过一劫的珍稀物种——绿孔雀和陈氏苏铁。

2020年3月20日,纠葛两年半的“云南绿孔雀案”一审判决出炉,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被判“立即停止”。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已经审批通过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无法支撑项目建设对这些保护物种没有重大风险的说法。

环评,本该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为何却成了这一案件中最关键的“纰漏”?

绿孔雀就在那里,环评机构为何看不到

2017年8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发起了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停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

所谓“预防性”的诉讼,就是为避免环境损害的实际发生,通过诉讼手段阻止启动可能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或行动。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论证工程生态风险的关键是取证。

在法庭上,原告方自然之友拿出了绿孔雀和陈氏苏铁在水电工程规划淹没区域存活的大量照片和视频。

这些证据来之不易。

“要把这样一个地方的动植物资源调查清楚,需要付出很大代价。”原告方专家证人顾伯健说,“几十公里的封闭河谷,不通路、不通船、不通桥。要全面调查,就必须借助漂流、攀岩这些专业的户外手段。”

整个诉讼期间,在自然之友等几家民间环保机构的组织下,专家学者、摄影师、律师和漂流运动员等,多次登上名为“绿孔雀号”的漂流艇,前往案件涉及的区域调查取证。

激流险滩,烈日灼身,风餐露宿,举步维艰——大自然一视同仁地考验着这些“自然之友”。

2017年8月底,一行人首次通过漂流进入云南红河水系绿汁江流域无人区。

没过多久,团队里的植物专家——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健眼前一亮:眼前这种形态奇特的植物,不正是2015年刚被他们课题组定名的极危物种陈氏苏铁吗?

越往里走,这种植物就越多,扎根在峭壁上,几世同堂不知已经多少年了。

“一个云南红河流域特有的极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在短时间内就发现了十余株。”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此间景象让他近乎目眩。

同年12月底,漂流队又进驻了石羊江。

在这里,很多人第一次听到绿孔雀在山谷间相呼相应。在接下来的几次考察中,他们拍摄到了绿孔雀在河滩觅食、求偶、沙浴的影像。

然而,在2014年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关于绿孔雀的表述是“野外调查未见动物(绿孔雀)活动,但有动物活动痕迹……(工程)不会影响该物种在当地生存和繁衍”。

绿孔雀就在那里,为什么环评机构就是看不见?

《环境影响报告》“坦诚”地写道:“由于时间局限和野生动物特点,无论鸟类还是其他隐蔽性更强的类群的动物均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实地观察得出满意结论……”

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认定,原告自然之友的证据足以证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栖息地、陈氏苏铁生长具有重大风险。

这也直接推翻了被告新平公司用《环境影响报告》来抗辩该项目建设对这些保护物种没有重大风险的说法。

“这个判决证明,当年的环评结论是存在重大失实和缺陷的。”自然之友法律顾问刘金梅说。

但法院同时判定,原告自然之友未证明被告之一的昆明设计院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违法行为,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以自然之友等几家公益机构的认真程度来做对比的话,这个环评确实没有考虑到很多环境风险。”上海环境法律师张秀秀说,“但如果从规则程序来看,从以往大量的环评工作惯例来看,被告说自己没有虚假陈述,也没有程序上的瑕疵,也似乎说得通。”

卷土重来未可知

在一审判决中,尽管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被判立即停止,但项目最终的后续处理,要待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原告方担心的,恰恰是这“环境影响后评价”。

“根据现有法律,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法律上与环评的性质不同,只须备案,无须审批。而且,现有法律法规对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非常模糊。” 刘金梅说。

原告方担心,即便被告新平公司完成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只是在原有《环境影响报告》的重大缺陷上“打补丁”“补漏洞”,无法真正消除工程风险,反而给了项目卷土重来的机会。

“我们认为,既然当年的环评已经被证明存在重大问题,最彻底的做法就是撤销这份环评批复。”刘金梅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非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为此,自然之友在一审结束后,第一时间联合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相关的书面建议书,请求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该事件回应称:将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工作,坚持科学、客观、依法的原则,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客观评估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并作出能否继续实施项目的相关结论。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调整方案重新上马还是永久停工,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环评何来“通行证”

在顾伯健看来,“这是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时间倒流回2008年,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蓄势待发。

工程的相当一部分淹没区域,处于当时的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内。

同年5月,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面积调减了809.46公顷,2010年10月又进一步调减约60公顷。

《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报告》显示,调减面积用于“戛洒江一级电站水库淹没”“大湾梯级电站”等开发利用,尽管《调整报告》也提到调区“将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绿孔雀和黑颈长尾雉,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中度影响”。

“保护区的两次调区相当于给了项目建设和项目环评一个合法的‘通行证’。”张伯驹说。

“在过去十几年里,只要涉及与地区发展的冲突,自然保护区几乎是全线后退。”对此,张伯驹深有感触,“2009年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把下游22.5公里的区域调整出保护区,还有一部分核心区被调整降级。当年的‘重庆市1号工程’(小南海水电站工程)要在这个区域修建一座水坝。按规定,水坝不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建。”

“自然保护区可以调,但有严格的条件。首先,调减的区域不能是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第二,只能为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让路’。”某高校生态学副教授王为江(化名)说,更重要的是,在作出调区的决定前,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如果调区会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是可以一票否决的。

“花钱请人说真话,又是图啥呢?”

然而,不管是保护区环评还是项目环评,理论和实际常常有距离。

“很多环评都有倾向性,甚至就是走走过场。科学家也会被当枪使。”王为江说,“有时候你做了严格的科考,跟人家想要的结果不符合,直接就不要你做了,甚至以后连会议都不让你参加。”

科学家“不听话”不行,“贵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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