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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削减30% 粤加快实施电厂脱硫计划

2002-11-20 10:14关键词:电厂厂脱硫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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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局获悉,广东省将对火电厂实施脱硫计划,力争用八年的时间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0%。


  广东属排硫大省,据统计,2001年,该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7.31万吨,居全国第七位,如不采取措施,到2005年,广东省实际排放量每年将达到139万吨。


  据了解,广东省脱硫的经济技术相关政策相对滞后,如目前国家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为0.2元/公斤,广东省还只有0.15元/公斤,远远达不到脱硫的成本水平,难以调动企业的脱硫积极性;另外,加强脱硫技术研究不够,企业错误地认为脱硫是只投入没产出的事。


  广东省环保局表示,将以电厂脱硫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制燃料含硫量、严格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和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强化大气质量控制,全面推进环保“十五”计划实施。


  按照该计划:第一步,到2003年,关闭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在广东省范围内新建火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限产、关停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安装洗煤设备。第二步,到2005年,现有火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要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0%,控制在80万吨以内;酸雨控制区,无脱硫措施的企业燃煤燃油含硫量均控制在0.8%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65.5万吨以内。第三步,到2010年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万千瓦以下燃煤燃油机组,粤港联合承诺两地二氧化硫排放量均要削减30%。


  广东省环保局同时表示,禁止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燃煤燃油机组,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两控区内各城市的城区和近郊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再新建燃煤燃油电厂;新建、在建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燃油电厂要限期配套脱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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