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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在电力监管中引入许可制和注册制

2003-09-26 09:29关键词:电力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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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是各国电力监管机构的普遍做法,我国在即将发布的《电力监管条例》中也引入了业务许可制和注册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杨昆在日前召开的中国电力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说,已基本起草完毕的《电力监管条例》规定,我国的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将采取许可证管理,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电力技术、安全等方面设定一些资格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主体从事电力业务,不符合条件的主体不得从事电力业务,从而确保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性。 
  杨昆说,考虑到以后输配分开(分业)的情况,业务许可证将分环节发放。对于目前输配不分的企业,可申请多个许可证,这样既照顾了现实状况,又适应了输配分开及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的改革方向。企业退出电力市场采取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相结合的原则,许可证持有者不再从事电力业务,即自愿退出,可以到监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许可证持有者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由监管机构注销许可证,就是强制退出。 
  由于从事电力业务的有些企业并不参与市场竞价(如调峰调频电厂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电力监管条例》规定,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将实行注册制度,经注册认可的电力业务经营企业才可参与市场竞争。 
  杨昆说,注册和业务许可是两个步骤,业务许可是就能否从事电力业务而言;注册是就能否进入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交易而言。两者都是规范电力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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