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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华中公司副总受贿被判12年

2004-08-16 00:00关键词:电网国家电网国家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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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3日上午,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高航因受贿,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向高航行贿的上海国电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高新元因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11月至2002年7月,高航在担任洛阳电业局局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行贿的美元4.5万元、港币10万元和人民币4万元。 

    高航在担任洛阳市电业局局长期间,于1997年8月结识了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总经理孙某。1998年1至3月、1999年5月该建筑安装公司在高航的帮助下,承接了洛阳市电业局的4项建筑和装饰工程,高航在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以及协调工程双方关系上,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孙某为感谢高航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其支持,于1997年11月、1998年春节前、2002年7月,分3次送给高航美元4万元、人民币3万元。 

    另外,高航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产品销售和承接工程上给予帮助,收受高新元港币10万元,美元5千元;收受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某人民币1万元。 

   法庭认为,高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新元为他人招揽建筑工程和推销电子产品,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向高航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港币10万元、美金9千元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手表1块,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鉴于高航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且退清全部赃款;高新元具有自首情节,故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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