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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解决商场电费之痛

2005-01-28 00:00关键词:发改委能源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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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费支出占大商场、饭店总支出的40%,节电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近日,国家发改委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并以此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费开支是商场、酒店正常运营中一项最大的费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应矛盾不断加剧,商业节能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电费占商场总支出40%  

  近日,由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共同举办了“北京市大型商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技术应用行业启动会”。燕莎友谊商城、赛特集团、北京市百货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蓝岛大厦、西单商场、双安商场、百盛等十多家北京市大型商业企业和商业连锁集团参加了会议。  
   
  照明、电梯、空调电费是大商场和饭店能源费用的一大项目。据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谌树忠介绍,目前商场、饭店的能源费用支出大约占总收入的20%左右,占总费用支出的40%左右。一家大型商场、饭店一年仅电费开支就达上千万元,中型商场和饭店一年的电费开支也有几百万元,减少能源消耗,对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的大商场对节能工作都非常重视,对世行的节能项目也很感兴趣。”谌树忠介绍,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项目促进办公室倡导“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为更多商场酒店进行节能改造提供了可能。  

  不用投资就能节能的方式  

  自己不用花一分钱就能节能,这就是合同节能管理的魅力。  
   
  谌树忠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种特殊商业模式。起源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公司逐步发展起来,这种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我国简称EM C o。这类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其客户提供节能服务: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方案,然后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设计节能项目,项目融资,设备选购、安装、维护、运行和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最终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间,ESCO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S-CO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ESCO在世界各国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发展。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欧洲等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的加速普遍实施。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可以由企业投入,也可以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是向银行贷款。也就是说不需要企业自身必须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即可获得节能项目和节能效益,从而实现零风险。这种商业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使资金吃紧的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成为可能。”谌树忠说。  
   
  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并以此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  
   
  目前,示范EM C o已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实施了304个节能项目,总投资为7.8亿元人民币。这些项目每年节约97.33万吨标准煤,不仅客户(企业)得到节能降耗,示范EM C o也获得盈利和稳定的发展。未来7年内,节能项目融资担保总额将达到30亿元人民币,形成的年节能能力为300多万吨标准煤,年CO 2减排能力为200多万吨碳。  
   
  据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EM C o)之一武汉能发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他们在北京铁道大厦的项目,节电率高达22%,13个月即收回全部投资;武汉中南商业大楼、中南广场、汉商集团的节电效果分别为18%至23%,在18个月内都收回全部投资;天津滨江商厦节电率在16%左右,15个月就收回全部投资。  
   
  据了解,在商场、酒店运行中,中央空调是导致用电高峰负荷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通过中央空调的蓄冷措施,可以有效地把空调高峰负荷移到低谷时段。北京、深圳等城市出台了专门的特惠蓄冷蓄热电价政策,广西也实施了峰谷电价和蓄热蓄冷鼓励政策。充分利用电力政策优惠,利用世行资金扶持,与节能服务商共同实施节能改造工程,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是酒店业打开节能之门的一把钥匙。  

  推广还有难度  

  虽然这个项目很好,但是目前在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确实存在着障碍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谌树忠说,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目前我国企业界的信誉体系尚不健全,因此EM C o从客户(企业)收回投资遇到诸多风险,这就限制了EM C o的业务市场。第二,EM C o从银行贷款难。EM C o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其客户实施项目,而且这些资金需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才能逐年收回。但是由于新成立的EM C o经营时间短,尚未建立商业信誉,加之金融业对EM C o的经营方式尚缺乏了解,因此EM-C o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第三,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EM C o的税赋负担与一般企业相比偏高,不利于EM C o发展。第四,在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下,许多企业找不到合理的财务科目从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中向EM C o支付应返还的投资和服务费用。  
   
  谌树忠认为,出现这些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有关部门对EM-C o这一比较特殊的产业的管理尚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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