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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出台 电价监管权属未明

2005-02-05 00:00关键词:电力监管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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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视为“安身立命之本”的《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在2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性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电监会由此可以结束其作为电力市场监管者却一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不过,由于《监管条例》中依然没有明确赋予电监会电价定价权,这个已成立近两年的监管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行权艰难的局面仍然值得怀疑。

  《监管条例》艰难出台

  从初稿被首次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至今,《监管条例》在争议中经历了15个月的协商和修改。

  早在2003年3月电监会成立之初,“力争在年内出台《监管条例》”就被列为其机构新组建后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之一。

  当年9月底,该《监管条例》初稿在电监会会内通过,10月即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不过,在征求各方意见时,《条例》遭遇了较大阻力。

  据记者了解,《监管条例》初稿曾征求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中编办、财政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与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意见。从当时各方反馈的意见看,主要的分歧在于出台时机和与其他部门的权限划分上。

  据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透露,对于电监会与其他部委的权责划分,在《监管条例》总则里原来有一条的表述是:由电监会依照本条例与国务院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监管全国电力市场的职能,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关的监管职能。

  但是在征求意见时,“发改委希望这句话能改成,由发改委与电监会共同履行监管全国电力市场的职能,国务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

  该人士透露,电监会领导对此意见一直不能认同。

  此外,电监会迫切希望《监管条例》尽早出台的想法也在征求意见时遭受了挫折。

  该人士透露:“当时有意见坚持《电力监管条例》应该在《电力法》修订稿出台后再出台,否则有可能导致《条例》与还在修订过程中的《电力法》存在某些冲突或不协调,造成监管工作执行中的混乱。”

  这让电监会非常着急。因为《电力法》修订完成之日还不可预期,而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没有《电力监管条例》将给电监会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比如发放电力业务经营许可等。

  记者获知,2004年,电监会领导曾就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监会的职能等问题,向国务院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责成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快出台《监管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监管条例》是一个最终协调、折衷各方意见的版本。

  记者获知,该《监管条例(草案)》内容包括电力监管的任务、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与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共6章37条。

  定价权缺失下的电监会

  “价格监管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是此部《监管条例》今后需要再完善的地方。”2月3日,负责条例起草的电监会政策法规部官员对记者表示,草案中对于价格监管的内容仅仅是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价的定价权被认为是电力监管最核心的工具之一,定价权的归属也正是此前阻碍《监管条例》及早出台的最大因素之一。

  自机构组建之初至《监管条例》出台,始终未被赋予电价定价权的电监会,认为“没有定价权将直接影响到电监会监管工作的效果和权威性。” 而国家发改委则认为,“电价关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应该由管理国家宏观经济的政府部门来管理。”

  在2003年至今的电荒、电力投资过度以及煤电纷争等等电力行业的重大事件当中,电监会确实显得声音微弱,而外界听到更多的是国家发改委的声音。

  2003年至今,发改委方面先后出台的新建发电项目的限制审批、煤电联动方案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对电力及电力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宏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措施。

  而电监会为缓解电荒与电力投资过热的状况,不遗余力地在加强电力需求管理、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优化调度和发布行业信息引导电力投资所做的很多工作,则显得不痛不痒。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曾参与电监会组建的研究与设计工作。他在去年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没有核心的电力投资准入权与定价权的电监会,根本就没有监管效力,这样的话即使《监管条例》出台,能对电力体制改革有多大作用也很难说。他认为,“最终还是需要在《电力法》修订时,把这两个最关键的监管手段划归给电监会,做到政监分开。”

  但“《电力法》修订稿的出台目前仍然没有时间表,国务院2005年的立法计划将此列为二类项目,是研究起草。”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要尽快完成《电力法》的修改。”

  据相关人士透露,“目前,为了既能保证电监会的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又能为电力体制改革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草案中的表述已被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接受,但双方在具体职责分工方面仍然存在不同意见。所以,在条例起草小组提交给国务院办公会议的说明中表示,“中编办就电监会和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监管的具体职责分工问题还要进行协调。”

  电监会主席柴松岳在2005年1月初的年度总结大会上表示,“电监会要在2005年努力以更大的作为赢得更多的地位。”此话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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