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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用价格杠杆扶持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

2005-08-16 00:00关键词:可再生能源能源能源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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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投资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不仅可享受不低于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的资金回报率,其在电力市场建立初期也无需参与市场竞争,所产生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网企业收购中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纳入到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8月15日,省物价局专门出台意见,明确用价格杠杆扶持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

  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沼气、秸秆、垃圾焚烧发电等)等。由于这些能源不仅清洁无污染,又不污染环境,被称为绿色电力。我省可再生能源丰富,仅每年秸秆产生的热量就相当于15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一个大型发电厂一年所需的用煤量。这几年,也不断有绿色电力建设项目建成,然而相对于省内3000万千瓦的最高用电负荷,绿色电力微乎其微。据悉,制约“绿色电力”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成本问题。

  新出台的《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的意见》提出,物价部门对“绿色电力”的扶持包括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两个方面。与现行火力发电实行统一上网电价不同,物价部门对绿色电力的上网电价单独“开小灶”,即绿色电力的上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在还贷期间实行“还本付息 合理利润”的价格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和特点,分类确定上网电价水平。对主要利用国内设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在还贷期内的资本金回报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加5个百分点”制定上网电价。对主要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在还贷期内的资本金回报率以不高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加3个百分点”制定上网电价。还本付息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电网的平均购电价格。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热力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原则核定。

  政府公开招标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纳入到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待电力市场运行较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电网企业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

  与此同时,省物价、省电力、环保等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办法,倡导和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积极认购和使用“绿色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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