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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业出口投议标项目协调管理细则

2005-09-23 00:00关键词:仪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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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入世后对进出口商会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更加妥善和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部第33号令《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3号令”),应仪器仪表行业广大企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本细则所述仪器仪表行业包括:电表、水表、煤气表等计量仪器仪表,教学与科研仪器,检验、检测及分析仪器,大型集装箱检测系统,X光探测仪等。机电商会仪器仪表分会负责上述产品出口投议标(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 投议标企业资格:

  按照“33号令”规定,结合仪器仪表行业特点,投议标企业应该具备以下资格:

  1、是机电商会会员。

  2、自营出口产品达到相关国际标准,并达到我国商检、质量监督部门所要求的出口产品质量标准。

  三、仪器仪表行业投议标企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33号令”,自觉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自觉维护良性竞争、健康有序的出口投议标经营秩序。不得任意杀价、不得诋毁对方、更不得向外商泄露政府、行业和其它企业的机密。总之,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谋取企业个体的利益。

  2、精心设计、合理报价,以产品性能、质量和服务取胜。注重零部件供应和售后服务。既面对当前、又立足长远,在争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维护产品品牌、企业形象和国家声誉。

  四、协调程序:

  1、 项目申报:

  投标项目截标前25天填写“项目申报表”向仪器仪表分会申报;议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在项目介入初期先备案,待项目取得实质进展时(签订“备忘录”或协议时)再填写“项目申报表”正式申报。

  2、同意通知函:

  经审核,我会向具备能力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申报企业出具“同意通知函”。“同意通知函”按照规定抄送外经贸部、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同意通知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 同意备案申请:对于申报时招标方式、标号等难以确定的项目,或是申报较早的项目,我会出具“同意备案申请”的证明。

  (2) 同意参与投标:对于项目确定、申报企业符合要求的项目,我会出具“同意参与投标”的证明。

  3、英文证明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主要求和参与项目企业要求,我会经过严格审核可出具我会英文证明函。

  4、不同意通知函:

  对于不具备参与项目能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出具“不同意投标通知函”,并具体说明不合格项和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5、协调会与协调会纪要:

  同一项目有2家以上单位申报的,由仪器仪表分会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会后写出“协调纪要”。“协调纪要”视同于该项目的“同行协议”,凡参与本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均应自觉遵守,并有义务举报不申报、不参与协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它参与本项目的其它企业。

  6、项目进展和中标(签约)情况通报:

  (1) 开标列名表和签约:企业应在开标和签约后及时将开标列名表和签约情况报商会结案,以便及时统计并计入中标企业的经营业绩。

  (2) 停、改和搁置项目:项目发生变化(停、改和搁置)要及时报告备案,以便在项目重新启动时能够妥善保护“申报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

  按照“33号令”规定,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对于不具备参与出口投议标项目资格、不申报、不遵守同行协议的企业,均视为违规行为,我会酌情采取以下处罚:

  (1)书面警告:属于不了解国家法令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企业,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记录在案。

  (2)通报批评:对于“书面警告”之后仍然不予改过的企业在“机电商会通讯”上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录在案。

  (3)重点监控:对于多次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之后仍不予改过,或是采取严重不正当竞争手段、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 经向外经贸部报告备案后进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商会将该企业具体情况提供给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酌情进行重点监控。

  六、本“细则”经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仪器仪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2年下半年为宣传过渡期,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七、本“细则”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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