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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不慎电死人 电力公司须承担责任

2006-04-20 00:00关键词:电力公司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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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户用电不慎导致电线脱落致人死亡,电力公司对用电户未尽监督管理职责,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18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融安电力公司依法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13596元。 

    1998年10月,融安县板榄镇里鸟村乐江屯的兰勇、兰涛兄弟俩因油榨房用电,用旧电缆架设了一条三相电源输送线,这条电线通过唐双和唐寒冰兄弟的屋后菜地上空。2005年8月4日清晨,唐双和唐寒冰的母亲石凤鲜走到自家屋后菜地时,石凤鲜不慎接触到断落在地的电缆线而导致身亡。 

    事故发生后,唐双和唐寒冰曾找兰勇、兰涛兄弟俩和融安县电力公司协商赔偿,与兰勇、兰涛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而融安县电力公司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兰勇、兰涛兄弟俩擅自架设电线,该线路的产权不属于融安县电力公司财产,发生事故应由产权人兰勇、兰涛负责,融安县电力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勇、兰涛为节省资金用旧裸电缆线输送电源,在长期使用中未注意安全检查及维护,致使电缆断落,造成石凤鲜触电身亡,被告兰勇、兰涛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总额70%的民事责任。兰勇、兰涛原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履行。被告融安县电力公司是电力主管部门,电力是一种无形危险物,被告融安县电力公司对用户用电安全负有管理监督的义务,其对被告兰勇、兰涛擅自架线输送电源,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但未尽监督管理职责,甚至还默认其长期使用。对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融安县电力公司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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