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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加强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2006-06-22 00:00关键词:核电环保环保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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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地方在进行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个别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和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报批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环境,切实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6月7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通知明确要求,各核电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核电厂拟选厂址的调查、勘探及多方案比选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厂址选择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开展核电厂拟选厂址范围内的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设施建设以及场地平整等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核电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按国家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据悉,通知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批手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

  这份通知的发出对象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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