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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违规私吞15亿公积金

2006-11-28 00:00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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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电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北方电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没按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而是分别将6.5亿元、8.5亿元住房公积金结余以定期存款(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期限)形式,存入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业务部和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两财务公司又将上述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一同纳入了全公司的资金拆借和贷款发放业务。

  15亿,对于GDP总值约700亿元的呼和浩特市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对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刚刚超过12亿元的呼和浩特市(以下简称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更显庞大。

  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呼市的一次住房公积金检查中却发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两个设在电力企业的分中心将共计15亿元的住房公积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了电力企业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随后将住房公积金随同企业其他资金一起用于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资金拆借、投资等经营行为。

  公积金分支弊端

  据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95年,建立初期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为7万多元,全市仅有少数几家行政事业单位的200多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统计资料显示,从1995年到2006年4月初,呼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金额已经突破12亿元。同时,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3.1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12亿元,公积金使用率超过60%。

  “相比全国平均49%的公积金使用率来说,呼和浩特市的公积金使用率是比较高的。”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有关人士介绍说,最近呼市又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激励了该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积极性,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个贷率已经达到了将近70%。但是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公积金却长期沉淀,使用率不高。

  分析呼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群的结构可以发现,该市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人数规模庞大,这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内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归集的公积金数额也超过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规模。

  因此,虽然呼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负责的归集公积金人数规模占到了全市应缴纳公积金职工人数的七成,但是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大头”并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在呼和浩特市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例,它们之前是分别隶属于内蒙古电力集团和北方联合电力公司的企业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截至2005年末,上述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存放的公积金余额已超过15亿元。

  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机构撤并时,上述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被并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是归并后的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这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归集、贷款发放等工作仍处于独立运营状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事任免等权力仍由原企业控制。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仍没实现“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在此情况下,内蒙电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北方电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没按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而是分别将6.5亿元、8.5亿元住房公积金结余以定期存款(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期限)形式,存入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业务部和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两财务公司又将上述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一同纳入了全公司的资金拆借和贷款发放业务。

  机构撤并后遗症

  上述两家电力企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违规情况,在今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对2005年度全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查调查过程中浮出水面。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一位相关人士说,此次审计调查的对象为各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还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银行、财政、建设、房地产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部门。

  有关人士指出,上述两家电力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作法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做出的规定,即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与此同时,在审计署进行的全国性住房公积金大检查中,由于机构撤并工作不到位而引发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事情屡屡曝光。

  据国家审计署网站消息,山西省运城市审计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调查中发现,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拒不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要求2002年10月底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调整到位的规定,直到2006年6月30日审计调查结束时,该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仅仍未按规定要求调整到位,并且在此期间,挪用公积金近两千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企业周转资金。

  按照2002年5月13日国发200212号文规定:“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2002年下发全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地区设立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符合<意见>规定设立分中心条件的,调整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中心及各分中心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中心对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办法。各分中心实行内部核算,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但审计调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市辖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已完成,但分中心的机构调整工作没有明显进展。大部分分中心没有按分中心的模式来运作,各项工作仍由其所在单位决策、管理。

  相反的是,由于原来的各个企业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转到市中心归集,机构合并增加了工作人员,人浮于事现象严重。此时,一个城市多个管理机构并存的状况仍然存在,影响了管理体制的执行,分中心的内部管理体制也不够顺畅,给管理运行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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