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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04-28 10:06来源:北京青年报关键词:环保环保总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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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昨天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介绍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同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且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此外,还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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