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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公布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2007-05-23 13:18来源:新华网关键词:国务院安全安全隐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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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1日公布了煤矿、石化、交通、学校等各企业和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单位,7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

    这次出台的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涉及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中央企业。

    这次隐患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国务院安委办明确了不同行业隐患自查自改的具体内容。以煤矿为例,国有煤矿要查瓦斯治理、矿井通风、防止“三超”、机电管理、水害防治、建设项目情况;小煤矿要查“六证”有效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防止“三超”、劳动组织管理、依法依规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整顿关闭、新建技改项目情况。

    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上报;8月20日前地方政府完成督促检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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