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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水电发展预测与分析

2007-11-26 15:0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小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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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两年湖南部分国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电力短缺。为缓解电力短缺,湖南省物价局出台新电新价政策,迅速拉动小水电建设高潮,使水电资源转化为现实效益,为工业发展提供基础保证。2006年受湖南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电价上调等因素的影响,湖南省小水电企业发展迅速,产值增长较快,在规模以下工业行业产值排位中,由2004年全国第18位跃居2006年的第10位。最新统计显示,2006年小水电企业产值达17.65亿元,同比增长12。

      据了解,小水电是世界各国大力鼓励发展的绿色可再生能源,是世界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温室气体排放,资源可再生,没有环境污染等优点,对小水电的开发利用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国家对小水电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重视,并将其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鼓励和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几年来,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一直把小水电列入重点支持的农村"六小工程",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和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为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并制定了有关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税收、专项基金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但是,小水电上网目录电价偏低,一直是困扰小水电企业发展的难解之困。以湖南S县小水电企业协会提供的资料为例,该县小水电企业协会内小水电企业的上网目录电价,最低的为0.18元/千瓦时,最高为0.28元/千瓦时,平均的目录上网电价大约为0.22元/千瓦时。而实际的上网电价要远远低于目录上网电价。

      据该县小水电企业协会分析,造成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湖南对不能调节的小水电实行峰谷和丰枯调节电价的政策,使小水电的实际电价比目录电价又要减少15左右,减少上网电价3分/千瓦时左右;再加上还要扣除不合理的电网线损和其它不合理的费用,小水电实际上网电价要比目录上网电价要低35左右,即小水电的实际上网电价最低为0.13元/千瓦时左右,最高也只有0.19元/千瓦时左右。二是上电网的小水电的增值税率被人为提高到17,比国家规定小水电上网6的增值税率要高11,使实际上网电价要减少了2-3分/千瓦时。

      对不能调节的小水电是否应实行峰谷和丰枯调节电价的政策

      按照国家八部委规定和《可再生能源法》对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要"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的要求,湖南新投产的优质无污染可再生的能源小水电的上网电价应该与湖南省安装脱硫机组的电价0.4025元/千瓦时的标准同网同价。又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湖南省内的所有小水电的老电站的上网电价应该不低全省平均上网电价0.359元/千瓦时。但令人费解是我省目前执行的是老电站0.18元/千瓦时,新建电站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0.24元/千瓦时,1000到6000千瓦的为0.28元/千瓦时,6000-15000千瓦的为0.30元/千瓦时,15000千瓦以上的为0.316元/千瓦时。

      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湖南实际情况,小水电的上网标杆电价应该不低于脱硫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最少应不低于全省燃煤机组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而0.301元/千瓦时的水电标杆电价远远低于全省燃煤机组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其价格远远低于其价值,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由于该县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没有及时执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上千万元,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损失实际上就变成了主电网的不正当得利。

      另据了解,湖南省从2004年起对不能调节的小水电实行峰谷和丰枯电价,使小水电的实际上网电价比目录电价又要减少15左右,小水电的上网电价减少了3分/千瓦时左右。使处于弱势群体的小水电企业再次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实行峰谷分时段电价和丰枯季节的上网电价主要是针对可调节的水电和火电而言,其作用和目的,是鼓励电站在电网负荷需求大时电站要多发电,在电网负荷需求少时电站要少发电。小水电大多数为不可调节的迳流式电站,没有调节能力,如果要求没有调节能力的小水电站多发电,这办不到,如果要求小水电站少发电,会造成失水,则浪费了国家资源。因此《节能调度办法》明确将无调节能力的小水电列入调度序列的第一序位,电网要无条件地最先调度。《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监管办法》也要求对不可调节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要无条件的全额收购,产暂不参与市场竞争。

      他指出,对不可调节的小水电实行峰谷分时段电价,造成其实际上网电价远远低于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事实上是给国家《可再生能源法》认可为优质无污染可再生的小水电给予了惩罚性的电价。因此,他认为,对无调节能力的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实行峰谷分时段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违背了《可再生能源法》、八部委《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节能调度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监管办法》等国家的有关小水电上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后果是变相降低了不可调节的小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员说,造成对无调节能力的小水电实行峰谷和丰枯电价的原因,主要是电网企业利用自己各方面的垄断优势,利用种种手段左右和影响政府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所致。电网企业一方面以季节性、低质量为由限制小水电的上网电量,另一方面又以丰枯电价、峰谷电价、超计划电价、竞争电价、报废电价等种种名义为由压低小水电上网电价,扩大自己的利益。这有的是垄断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左右和影响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陷情在以前电力垄断掩盖下不被外界所知,现在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问题才得以充分暴露。

      因此法律人士指出,对于占绝对优势的电网和处于弱势的小水电企业,对于上网电价上的利益博弈不可避免的,如何为小水电发展争取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关键是电网企业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是否能按规定执行,因此政府要加强对电网企业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按上网电价政策,全额收购小水电量。

      电网对小水电执行17的增值税率是否合理,良策何在?

      目前,电网对小水电执行17的增值税率。湖南S县小水电企业协会认为违反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大力发展小水电的有关政策,变相降低了小水电上网电价,侵害了小水电企业的利益,加重了小水电企业的负担,严重制约了小水电企业的正常发展。 

      他们提出了其理由是根据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843号再次明文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电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文执行";2006年,针对政策实际操作中存在小水电界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给予了进一步明确,文件规定: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KW(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以行业界定5万KW(含)以下的小水电,因此应执行6增值税率的政策,显然国网违背了我国有关农村小水电的税收政策。

      据了解,目前,湖南小水电企业的年利润率为8~10左右,如果电网按17执行增值税率。就使增加了11的税率,将使所有小型水电企业都没有了利润,大部分小水电企业都会处于亏损中或在亏损边缘徘徊。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全国大部分行业的增值税实际水平都低于6,如果小水电没有抵扣,其征收税率就是17的实际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据业内报料,其实电网对小水电企业还有许多的不合理的分摊,如:要小水电企业承担电网的损耗、二次保护整定计算费、变电站间隔费、变电站接进系统设计费、计量设备费等等,名目繁多,数不胜数。这些费用都要存在强行分摊成分。

      对于小水电执行17的增值税率问题。法律人士指出,国家最好具体明确小水电实际增值税率比例,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对小水电企业优税政策,加强对电网在小水电上网电价结算中的监管。对于电网对小水电企业存在不合理分摊,物价部门对应明确电网对小水电上网的收费名目、标准,除此之外电网不得向小水电有其他名目的分摊。因此,必须设法限制、规范电网行为,使行业资源变为社会资源,使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国家政府部门对电网监管,都能获得政策与法律上的保障。

      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湖南小水电的实际情况,根据其他省的做法。业内人士建议:一要迅速落实国家对小水电"同网同价,全额上网"的政策,落实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按照对新投产的小水电给的上网电价不低于脱硫的机组价0.4025元/千瓦时,做到同网同质同价。对于老电站,应该提高到不低于全省平均上网电价的0.359元/千瓦时。二要根据小水电不可调节的特性,根据国家发改委《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和国家电监委《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小水电上网的丰枯和峰谷电价由上网小水电自愿选择,有调节能力的可选择丰枯和峰谷电价,没有调节能力的可选择平均电价。三要加强电力监管,做到电力市场的公正、公平交易,维护弱势群体小水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小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电价改革实施方案》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6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委和国家电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年,国家公布了《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同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为了配合这些鼓励和支持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2007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国家电监委和能源办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
      2007年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颁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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