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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07-12-13 16:30来源:水利部网站关键词:山东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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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规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6]22号文批复同意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山东省水利厅组织核定了山东省水功能区划纳污能力,提出了《山东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试行)》,并已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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