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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供电欠费停电审批制度成效显著

2007-12-26 14:27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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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朱军富报道“对擅自停电和停错电,如造成客户投诉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如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由分公司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这是抚州供电公司城区供电分公司出台的《关于建立欠费停电审批制度的通知》的一项具体要求。11月以来,电费回收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必须确保年底户数、资金“双结零”的巨大压力摆在该公司全体营销人员面前。通过建立严格的欠费停电审批制度,将有效地杜绝营抄人员竭尽全力收费时,随意采取停电催收措施导致的服务形象“损伤”。

      作为承担城区近72000户各类用电客户供电、收费和服务责任的城区供电分公司。岁末年关、分公司6个班40名营抄人员收费工作压力非常大。虽然分公司力推的“无停电催费制度”得到了分公司全体营抄人员的遵从和执行,但是,面临年关岁尾“双结零”的巨大压力,一些营抄人员为了“提高效率”,随意拿出停电催收的“杀手锏”,在一定程度上也“错杀”了一部分并非恶意欠费的客户。往年的这段时间,在电费资金回笼达到了高潮的同时,客户投诉也随之进入了高潮。这种服务行为的“年关”现象,对供电部门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伤”。

      为严格欠费停电程序,加强对欠费停电户的掌握和控制,及时制止当前因收费人员无序停电,造成用电客户投诉,进而影响公司形象的事件发生,分公司决定对客户欠费停电采取申请审批制度。

     《制度》规定,对欠费月份为一个月和金额较小的居民用电客户客户,且不是恶意欠费的,应以发放红色催费单进行催收为主,不得擅自停电;对当月欠费金额较大或其它性质的用电客户,营抄人员应提出停电申请后,由班长汇总审核后统一填写欠费停(送)电申请卡,报分公司电费专职、分管副经理、经理审批后方能实施停电计划;而对欠费次数2个月及以上的,催费员必须提出欠费停(送)电申请卡,经批准后才能停电。

     《制度》还明确要求,停电后营抄人员、班长应及时关注欠费停电客户交费情况,并作好电费结清后的送电准备,送电时间原则上越快越好,但最迟不能超过3小时。对在责任时间内没有及时送电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而如果对欠费3个月及以上的客户,没有催收,造成呆坏帐的公司将对营抄责任人按户数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城区供电分公司经理彭建良告诉笔者。通过实施严格的欠费停电审批制度,有效地规范了欠费停电、送电的工作流程,欠费停电户数由原来的每月近千户,下降至现在的每月不足100户,下降了90%。而电费回收率,尤其居民户数回收率明显提高,截止11月底,客户欠费户数由去年同期的7000多户,下降到了不足1500户,下降了78.6%,收费成效明显。同时,基本上杜绝了因欠费停电导致的客户投诉事件,客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严格的欠费停电审批制度,收到了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双丰收”的巨大成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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