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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发布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2008-05-30 14:4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国家电电费结算国家电监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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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诚信进行电费结算
      电监会发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

       本网讯记者谢毅报道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国家电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监会要求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要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电费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规定,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为双方进行电费结算的法律依据,未获国家正式批复电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执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办法》对电费结算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费应在次月底全部结清。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并应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使用汇票、本票结算比例比较高的,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办法》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对电费结算进行监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电力监管机构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电费结算监管报告,并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记录纳入电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办法》明确,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出现违规行为时,将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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