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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继续升高将引发电力产业链中断

2008-06-11 14:42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力产业产业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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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能源领域的“堰塞湖”
      朱四海
      处于加工转换阶段的发电企业将上游企业生产的原煤转换为电力,再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处于价值链下游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原煤投入时支付的价格与电能销售价格的差额成为发电企业的附加值。当出现附加值无法在价值链中正常传递、矛盾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能源堰塞湖”现象。
       煤价继续升高,如果持续时间足够长,将导致电力产业链条中断。

       四川汶川大地震,引发大规模山体滑坡,河谷、河床被滑下的泥石流堵塞,导致原有水系的流水集聚并向四周漫溢,形成堰塞湖(DammedLake)。堰塞湖的堵塞物是不坚实的,受冲刷、侵蚀易溶解、崩塌,一旦堵塞物被破坏,湖水便漫溢而出,倾泻而下,形成洪灾。随着水位的不断上升,堰塞湖的危害性将急剧加大,不及时泄洪将引发更为严重的次生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化解堰塞湖风险的基本途径有三条:一是分洪,在堰塞湖坝及湖的周边建设泄流槽,减少堰塞湖的总蓄水量,减轻压力;二是疏浚,清除淤塞,创造条件实现原有水系的自然流淌;三是转移,将堰塞湖周边及下游可能危及到的群众转移出去。具体采用什么办法取决于堰塞湖实际的和潜在的危险程度和规模、取决于受威胁群体的行动能力、还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动员能力。

     “堰塞湖现象”不仅出现在自然领域,也出现在经济社会领域。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在一次能源向二次能源转换过程中也出现了堰塞湖现象。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能源取自自然界。能源资源经过开采或收集后,未经任何改变或转换往往不适合人类使用、需要进行加工转换,将一次能源(原煤、原油等)转换为二次能源(电力、成品油等)。在“原料开采→运输→加工转换→输送分配→最终消费”价值链中,在链条的每一个阶段,价值被附加在产品上。例如,处于加工转换阶段的发电企业将上游企业生产的原煤转换为电力,再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处于价值链下游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原煤投入时支付的价格与电能销售价格的差额成为发电企业的附加值。当出现附加值无法在价值链中正常传递、矛盾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能源堰塞湖”现象。从现状看,我国的能源堰塞湖包括电力堰塞湖和石油堰塞湖。

       在电力产业价值链,电力堰塞湖发生在原煤向电力转换过程中。就电力服务而言,煤炭、电力属于同一产品链上的相关行业,煤炭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燃煤电厂的生产成本。2007年,全国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为475克/Kwh,平均上网电价为326.74元/Mwh。假定燃煤电厂的行业利润率为10、燃料成本占供电成本70,在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实现价值正常传递的电煤均衡价格为433元/吨;电煤价格高于433将阻碍电力生产附加值的正常传递、堰塞湖开始形成;当电煤价格达到688元/吨时,上网电价仅能补偿燃料成本,煤电转化所需的固定成本以及投资者的正常利润传递停止,附加值全部转化为“堰塞湖”;煤价继续升高,如果持续时间足够长,将导致电力产业链条中断。

      在石油工业价值链,堰塞湖发生在原油向成品油转化过程中。2007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处在高位运行,目前更是飙升到139美元/吨。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倒挂,炼油企业处于“多炼多亏”状态,部分炼油厂更以“检修”为由暂停生产,陷入了与燃煤电厂相同的境遇。
从现象看,能源堰塞湖产生于能源产业链的价值传递中断,上游的价值变化不能够经由下游传递、产生“淤塞”。因此,能源堰塞湖本质上属于产业利益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扭曲”分配。当扭曲程度超越了该环节企业整体承受能力时,堰塞湖的危害性将开始发挥作用。造成扭曲的力量既可能来自上游、也可能来自下游,或者由上下游共同造成。

      首先,是上游的价格膨胀。目前,原煤、原油等一次能源的价格大幅攀升。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一次能源价格上升意味着上游企业在参与下游企业的利润分配。今年一季度煤炭企业与燃煤电厂盈利能力的“一升一降”说明上游价格上涨存在非市场因素,煤炭企业参与了燃煤电厂的利润分配。
      其次,是下游的价格停滞。上游的价格膨胀使能源产业链“中间隆起”,如果上游价格变化是理性的,有效的市场机制应该能够保障下游“顺价消隆”,通过下游的调整打通连接上下游的价值通道。如果下游价格长期低于价值,即使不出现上游价格膨胀,也同样会出现“堰塞湖”。
      第三,是上下游价格滞涨。也就是同时出现上游价格膨胀与下游价格停滞,这是一种最糟糕的情况。目前我国电力、成品油就面临这种情况。
       在我国,“能源堰塞湖”还具有特殊性。由于能源企业绝大多数是国企,面对国民经济的通胀压力,出于制度便利,执政当局优先考虑的是将能源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而不是化解“堰塞湖”,政策选择“牺牲局部、维护全局”。我们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缺乏战略性,也不符合能源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能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动力,能源堰塞湖的存在威胁能源安全,特别是面对越来越依赖进口的石油供给,不能因为宏观调控的需要而牺牲能源安全保障,必须警惕能源堰塞湖引发的电荒、油荒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化解能源堰塞湖、保障能源安全的长效机制。
      比照“地震堰塞湖”的化解办法,化解能源堰塞湖也有三条基本途径:
      一是“分洪”,包括产业链内部分洪与产业链外部分洪。以电力生产为例,前者的办法四:⑴对电煤价格采取管制措施、限制煤炭价格水平;⑵征收电煤涨价特别收益金用于补偿发电亏损;⑶通过煤电联动提高电能终端销售价格;⑷减少电力生产环节、实施煤电一体化。后者主要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政策实现,在保持电能终端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对发电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者上调上网电价、给予电网企业财政补贴。分洪的关键要建立能源价格预警机制,按照实际的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清企业与政府的责任,有步骤、有区别地组织实施内部分洪和外部分洪。

      二是“疏浚”,其核心是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目前,我国能源市场的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接轨、原煤价格已经市场化,但成品油、电能依然执行政府指导价。换句话说,能源堰塞湖的矛盾根源在于一次能源市场化与二次能源计划刚性的矛盾。疏浚的关键在于明确能源价格的功能定位。以电价为例,关键是区分电力产品的商品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区分电力的市场功能和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按照市场功能进入电价、公共服务功能由公共财政“买单”的原则重新定位电价功能,将公共服务功能从现行的电价中剥离出来。具体讲,就是改变对农业生产用电和城乡低收入者的补贴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直接通过公共财政给以补贴而不是通过电价补贴;至于宏观调控需要通过稳定电价来稳定物价总水平,电力企业责无旁贷,但由此形成的电力生产经营性损失应该通过公共财政补贴获得补偿。

      三是“转移”,也就是改变能源消费主要依赖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不利局面,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能源企业从“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无碳能源”方向发展。就保障能源安全而言,“转移”的办法、也就是能源结构调整是化解“能源堰塞湖”的根本方法,尽管这一办法目前还受一系列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

      能源问题十分复杂,一定要分门别类、理出优先顺序然后逐步解决。目前,我国能源领域面临一次能源价格膨胀、二次能源价格停滞的双重压力,化解“能源堰塞湖”,分洪的办法只能治标,疏浚乃至转移才是根本的办法。但现行的政策安排似乎一直在“分洪状态”下转圈子,这种局面必须有一个彻底的改变,通过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结构转换建立制度化政策框架,有效规避能源堰塞湖风险。

      朱四海,男,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能源经济学博士后、节能减排金融与政策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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