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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有感

2008-08-04 14:52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电力保护江苏省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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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有感
      荣成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电力保护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8年5月有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之后又一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其承前启后,第一次在地方性立法中明确提出“电力保护”这一重要概念,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江苏省乃至我国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电力保护正面对严峻形势
       我国电力立法,主要制定于上实际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及电力事业发展。
       电力保护已成为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管理难题。一些地区电力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脱节,电力工程建设受阻严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电网外力事故频繁,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

      如据不完全统计,安徽省2006年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24起,安徽省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度,少收电费2.5亿元。再如河南鹤壁电厂二期至桃园变电站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就显得“多灾多难”,施工受阻事件不断发生,基本是施工到哪里,哪里就出现阻力。
      这不仅造成了电力国有企业合法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引发了大量停电、火灾以及人身触电等事故,导致公共秩序混乱,使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影响电力工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亮点纷呈的《电力保护条例》
      近年来,为弥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云南、北京、湖北、陕西、安徽等十余个省市相继出台电力地方性立法。
    《电力保护条例》在法律阶位上属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根据江苏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六个方面,共四十二条,比较科学合理地规范了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三大方面的制度与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该省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同去年颁布并实施的《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相比,《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将电力建设保护作为法规独立的一个章节,如在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中对制定电力发展规划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电力建设保护中的责任义务,电力线路走廊和通道建设用地和林木采伐经济补偿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对电力建设保护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为江苏省今后解决电力建设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的明确法律依据,对其他地区亦可资借鉴。

      该法规在电力地方性立法中首次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制度”,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这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的进一步贯彻细化,且公告的形式不局限于设立标志牌。同时,其规定,“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这有利于解决电力建设中的经济补偿问题,公平合理地权衡了“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电力企业的利益,有利于遏制“恶意索赔”的问题。

      另外,对电力发展规划、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相关生产经营者应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有序用电、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修剪、新建住宅小区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废旧器材销售和收购实名制、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和违章攀爬电力杆塔设施属违法行为等项规定均成为该法规的可圈可点之处,其公平地维护了电力企业及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地为相关各方设定相应的法律义务。

      《电力保护条例》给我们的启示
       如何推进电力保护工作?这是电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必须面对的一大管理课题,《电力保护条例》及此前安徽等省的颁布电力地方性法规能给我们带来许多启迪。
      完善地方性立法,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出台可操作性强的保护电力建设、保护电能、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的重要依据,这将为电力保护营造了和谐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应为《电力保护条例》的出台鼓与呼。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力保护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注重群防群治,电力、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其行政职责,可为电力保护提供有力支撑。还应重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在电力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供电企业有确保电力安全、正常、持续供应和国有资产增值和保值的责任,搞好电力保护既是供电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供电企业应加大科研和资金投入,夯实电力保护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基础,对电力保护从偏重事后检查走向事先防范,实现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应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依法进行电力保护,同时做好同政府社会的沟通协调。供电企业应学会并适应从平等民事主体的角度加强电力经营各种风险防范,依法维护民事权益。

      良法尚需得到善施,搞好电力保护工作须举全社会之力。要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宣传,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电力保护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做电力保护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电力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迎来了一个新的电力保护的春天。而作为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对电力保护涉及的诸多问题,仍有必要多多思考和总结,全力贯彻法律法规规定。春天我们播撒种子和汗水,到秋天必能收获希望和成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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