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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监理的局限性及其解决办法探讨[2]

2008-08-04 18:05来源:希赛关键词:信息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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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它涵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大厦工程、软件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及项目。

  内容: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二、IT监理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我国政府出台IT项目监理制度的初衷是期望解决信息化,特别是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诸如质量不合格、超工期、超预算等问题。这样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IT监理本身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监理无法解决目前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1.目前定位的监理立场无法实现监理的公正性

  何为监理?监理是某执行机构和执行者,根据相应的法律准则,对其管辖事项范围的有关行为主体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维护有关主体的正当行为,制止其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组织协调措施,协助有关主体达到其预定目标。它是协调有关主体行为权益的最佳运行机制。由此可见,站在公正的独立第三方立场,对项目实施监督、控制,并协调双方的工作关系,是监理最主要的职责,独立性是监理行业赖以存在并得以发展的信条和灵魂。虽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但对独立性并没做明确要求。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对IT监理定位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站在业主立场,维护业主利益。这种观点认为,在项目实施中,监理单位的实际作用就是代表客户对承建单位的活动和成果进行监督,提出监理报告,并向客户汇报,当然它也可以在客户的授权下代表客户指示承建单位。虽然有客户、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个实体,但实际上对承建单位来讲,应该是两方的模式,即客户和承建单位,而监理单位是客户的一部分。客户出资购买监理服务使监理人员在短期内成为自己的一部分,用于弥补自己的不足。换句话说,监理是社会化分工的产物,是属于外包服务的一种(张扬,2002)。

  第二种:站在第三方立场,为业主服务。这种观点认为,IT监理方代表业主利益,保护投资、控制质量、确保进度;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公平对待工程各方,确保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这种观点在目前最具代表性,如较早引入监理的北京"金网工程"业主就公开宣称:"我们对监理机构的定位是:独立于用户方和开发方(主要是开发方)的第三方,但是站在用户的立场上。它受用户方项目办的领导,它不直接对工程行使决定权,而是通过全面监督开发方负责的工程,发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用户方提出建议,作为决策依据。显然,我们对金网工程监理的定位是有别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这样做的一个目的是尽量避免监理方直接与开发方发生矛盾,造成工作上的障碍"(胡晓阳,2001)。

  第一种观点将监理方的立场定位在业主立场,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指出的,监理最大的原则就是公正、科学、诚信、守法,监理方首先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第二种观点给监理的定位是自相矛盾,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第三方必然是对甲乙双方都要负责的,不可能只为一方服务。

  两种观点看似不同,其实本质一样,都认为监理是为业主方服务的。产生这两种观点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监理公司是和业主签的合同,那么自然就应当为业主服务。其实这种推理并没有错,业主出钱买的就是能解决IT项目实施中因自身力量不足而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服务,错的是开错了药方,他们实际需要的是咨询和代理,而不是监理。

  2.不是所有的IT项目都符合监理的条件

  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两个必要条件:

  (1)工程质量不可测,即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其质量无法在验收时进行检测;或工程不可返工,即虽然工程质量在事后可以测量,但不可更改,或者说更改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两种情况都需要通过监督建设过程来控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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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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