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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的形式公正和道德问题刍议[3]

2008-08-04 18:11来源:希赛关键词:安全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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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监理办理工程变更时道德色彩太浓厚。所谓道德色彩太浓厚,一言以蔽之,可以名之曰:就是担心施工单位吃亏!这本身没有问题,因为监理工作确实是要求符合实质公正,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担心施工单位吃亏并无不妥,而且完全正确。但有的人根本就不懂“谁主张,谁负责举证”的现代法治原则,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更遑论裁决证据和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只是部分成立那成立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了,——自然,根本原因在于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完整链条中,国有投资资金常常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直接所有者“在场”,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各级代理人不负、或较少负经济责任,由此,导致监理方经济责任心不强,以及监理单位获得监理业务的非市场竞争性质;或者虽然懂也不拒绝承认,可是在某些行政管理体系的共同体内,来自方方面面的不恰当的干预太多,经常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变成了举证倒置。道德色彩太浓厚的另一方面是很不道德,不能做到价值中立。人类社会迄今解决、裁决纠纷和争端的历史表明,平等利益主体之间举证倒置,是荒谬的,也是不公正的,至少是极易造成实质不公正。在形式不公正造成信息不对称时,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签署工程变更的意见,此时是完全认可?还是完全否决?如果部分认可那认可到何种程度?如果部分否决那否决到何种程度?信息不对称,心理上还承受着担心施工单位吃亏而较少担心施工单位的对立面或“业主”吃亏的巨大的“痛苦”和“煎熬”,有时还得直面来自施工单位的隐含于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合乎实质公正之中的有形与无形的战略威慑和战术进攻,而不仅仅是战略战术欺骗,这更加大了监理人员心理乃至生理上的“痛苦”和“煎熬”。监理人员很“痛苦”,笔者作为监理人员之一,觉得也很“痛苦”。给定在监理人员不用承担经济责任又担心、也应当担心、同时亦不得不担心施工单位吃亏,形式不公正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约束条件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展开博弈对决,可想而知,犹如刻舟求剑,“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甚至连刻舟求剑都不如,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刻舟求剑虽然时间和空间都不对,求剑之人毕竟还可以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求剑,除求剑本身之外其它没有什么担心和顾虑的,此时监理人员除了欲消除信息不对称却经常不太可得之外,还得担心施工单位吃亏,还得担心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还得担心和顾虑寻得之“剑”是否真的是原来那把“宝剑”。博弈均衡的结果只能是违反实质公正,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此实质不公正并不是为了确保形式公正的优先顺序付出的代价,恰恰相反,乃是由于形式不公正支付的成本和代价。更重要的是,理论和工程实践的经验事实过去和现在已经证明,并且将来还将继续证明,此实质不公正的不公正的程度无法预知和预期,有可能达到令人——包括当事人自己——难以想象的程度。

  不仅如此,经过多次的重复博弈,在看到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带来的相对的机会,并形成不成文的行业惯例和较为普遍的现象之后,况且趁工程变更之际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甚至工程实际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更但无中生有,以寻求、获得超额利润,通常作为施工单位的既定的经济诉求、价值取向和战略方针,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基本预设,某种意义上,也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权利。反过来,这进一步激励和驱使施工单位浮想联翩,想入非非,比如利用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获得非对称的工程信息,已经隐蔽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完全无中生有地提出变更要求就是典型的一例,从而,造成有违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双重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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