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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九大措施节电节油

2008-08-15 16:1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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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加大节能力度争当公共机构节能表率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中央国家机关在过去两年人均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为实现今年汽车油耗降低20%、人均和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降低5%的目标,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继续争当公共机构节能表率。 
       人民大会堂活动场所空间大,举行大型活动时,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客人入场情况按阶梯式开启照明灯,待客人大批入场时再打开全部照明灯,此举可以节约大量照明用电。这组拼版照片显示的是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时人民大会堂内的照明情况。左图:会前,出席人员正在入场,照明灯部分开启。中图:会中,照明灯全部开启。右图:会后,出席人员离场,照明灯逐渐关闭,仅为整理会场的工作人员保留基本照明。新华社记者尹栋逊摄 

        九大措施节油节电 
       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寻寰中介绍,围绕上述目标,中央国家机关重点开展了汽车节油、节约用电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为了节约用油,中央国家机关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落实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完善车辆编制和配备更新管理,倡导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寻寰中告诉记者,除安全、保密、外事等方面的重要公务活动和会议确需使用外,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确需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合理调配,减少单独或重复派车。短距离外出办理公务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自行车。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散管理使用。节假日期间除保证特殊工作需要的公务用车外,其它公务用车封存。除抢险救灾和执勤执法公务活动外,出京执行公务一般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落实单车核算制度及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 

      为支持北京市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目标,自2008年6月23日至7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每日停驶50%的公务用车。今年7月20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规定执行。所有“黄标车”一律停驶。同时,除特殊公务车外,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中央国家机关将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除经中央编办批准新增设的机构外,不再增加公务用车编制。同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未经国管局批准,不得购置公务用车。国管局将根据环保、节油要求和汽车价格情况,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在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经济环保型汽车。 

      中央国家机关还积极倡导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求有班车的部门合理安排班车路线,方便职工上下班;提倡无班车的部门职工乘用或合租公共交通工具,或多人共乘一辆车;倡导每周少开一天私家车和出行骑自行车,减少私车的使用。此外,中央国家机关分解落实节电目标,加强评价考核,继续做好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以及办公和其他设备的节约用电。 

        国管局根据去年各部门能耗情况,分解下达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今年的约束性节电目标,并要求各单位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确保5%节电目标的完成。2009年2月,国管局将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进行公示。中央国家机关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加强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和低成本无成本改造,更换选型过大、效率偏低的冷冻水、冷却水循环泵,加装变频器等节能设备。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定期进行清洗。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倡导每周停开一天空调。 

      绝大多数中央国家机关在满足照度要求的情况下,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一般不开灯;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照明及其他公共区域照明,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灯。除重大庆祝活动,办公区和住宅小区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 
       中央国家机关还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智能控制改造,加快推进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非节能灯更换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积极落实三层以下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的要求,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同时,改进电梯的智能控制方式,合理利用势能回馈发电。 

      为减少待机能耗,中央国家机关多数工作人员能够做到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一些部门还增加电开水器分时控制装置,提高保温性能,对接近使用年限的更换为保温效果好,具备分时控制等功能的新型电开水器;在信息机房推广使用换热效率高、耗电功率低的换热装置,在非夏季炎热天气下替代原有专业空调;加快推进食堂老旧冷库的更新改造;开展用电分项计量改造,加强用电设备的运行监控,保证节电效果。 

      能耗连年稳步下降 
      2004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节能减排有关制度办法和工作方案。两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能耗稳步下降。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均用电量同比下降12.06%,去年同比下降4.22%;2006年人均用水量同比下降19.15%,去年同比下降7.89%。 

       截至目前,国管局已先后对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9个办公楼新建和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了节能综合评审,有效避免了节能方面的先天不足。初步测算,可节约投资500万元,每年节约运行费用420万元,节电530万千瓦时。 

     (资料图)左图:人民大会堂内一处照明灯开关旁贴着“请尽量利用自然光”的提示(3月10日摄)。类似的提示随处可见。右图:人民大会堂供会议使用的、以废旧报纸为原料制造的铅笔(3月10日摄)。新华社记者尹栋逊摄 

      中央国家机关积极开展能耗计量统计,通过加装照明、动力、空调等系统分项电表,初步实现了电耗数据远程传输和实时监控,建立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同时,从今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实行系统能耗月报制度和季度公示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还对22个单位办公楼空调系统进行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改造燃煤锅炉120台、630蒸吨,对120万平方米采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在9个单位开展了供热计量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共更换节能灯43.3万余只,节能灯使用率达到了100%。今年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食堂燃气灶具改造,更新改造2500余台,实现年节约天然气70万立方米。 

       2004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核减公务用车编制1270辆,清理超编超标车辆721辆,更新“黄标车”807辆。采购配备国产自主品牌轿车400辆,累计节约财政资金3000余万元。采用旧车由厂家集中回收和置换的处置方式,累计节约经费455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还积极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制度,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清单制度,公开选择优秀的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对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仅2007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就达15.41亿元。

      
附: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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