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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可行

2008-08-20 15:5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预付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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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
  近日,某报刊登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对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笔者立足《合同法》,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细读该文,仔细揣摩,以下四个焦点问题有必要澄清。即:供用电双方是否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什么是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是否等同于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是否属于在交易时设立的不合理条件?
  该文中律师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这里的供用电双方在实际中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供电企业的权利义务并非由交易双方约定,而应是由国家设定或消除的。该观点是律师个人对法律的一种理解,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供用电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电能的产供销是同时完成的,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的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原能源部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发布了《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电费保证金制度当初是作为一项国家电费电价政策,由国家电力和价格行政机关以行政方式普遍推行的;1999年又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明令取消。但行政性的“电费保证金”制度被终止,并不意味着预付电费收取违法,预付电费和“电费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有区别的。

  预付电费的收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类商品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预付电费表现为电费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供用电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缴纳预付电费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即用电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供电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用电人缴纳预付电费(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经供电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

  当前在一些地区,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供电企业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属于在交易时设立的不合理条件,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然,用电人缴纳预付电费时,供电企业应提供相应凭据,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条件下,用电人可要求供电人退还预付电费或以预付电费冲抵应付电费,预付电费是不会打水漂的。

  供电企业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电力经营中,供电企业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用电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只要这种约定并非法律所强行禁止,就不能因为供电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剥夺其通过合同与用电人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益。

  供电人与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使用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供用电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供用电行为受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供电企业应积极运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武器,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构建和谐的供用电关系,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作者单位: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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