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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控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2008-10-10 13:4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国资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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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新规,防止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0月8日国资委正式公告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与6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对于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了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于9月16日《意见》下发起1年内清退不得持有的股份。强调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以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严控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意见》重点对于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做出了严格限制,如禁止国企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配件及服务的关联企业,此外国企职工也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

  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企业更不得利用多种方式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对此,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做出上述严格规定是调查中发现,投资关联企业正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就是要从内部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多头切断中层管理人员持股

  “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实施的关键就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

  自意见下发9月16日起,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还更严格的规定: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从多头着手切断了国企管理人员为关联企业牟利的渠道。

  ■企业回应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已多次清理

  昨日,华能集团相关负责人士对本报表示,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此前已经清理过几次,华能集团不存在员工持股问题。大唐集团公司有关人士此前也表示,发电企业职工持股情况比较少,大唐集团不存在职工持股的情况。

  而根据此前出台的要求清退电力职工持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年初已向所属26省市公司下发文件明确要求下属职工持股企业,在6月底前将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持股清退完毕。

  ■背景

  规范职工持股 从电企到国企

  国资委表示多年来国有企业在职工持股问题上一直缺乏明确的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以后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除了设定员工持股的禁区,《意见》也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

  国资委分别于年初和6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和上述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国能源投资协会一位资深能源专家表示,国企员工持股问题一直是多年来的顽疾,从规范电力职工持股到规范国企职工持股,以及《意见》中规定的众多具体细节都体现了中央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信心,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来源:《新京报》记者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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