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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节能减排存在五大问题

2008-11-06 09:26来源:电监会办公厅关键词:电力电力节能节能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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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监会等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大电力节能减排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电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2007年全国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表明,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必须要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企业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据介绍,2007年,在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政府的强力推进和企业主体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及运行效果有待提高。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呈“爆炸式”发展,近两年平均每年增加约1亿千瓦,脱硫设施国产化率达到90%以上。由于部分脱硫设施的设计、建设质量不高,一些电力企业环保意识、法规意识不强,运行经验不足等原因,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二是电煤质量下降影响发电企业节能减排效果。由于电煤发热量下降、煤的灰份和硫份急剧上升,一方面对机组正常出力影响较大,同时给设备带来严重磨损,使锅炉爆管增加,而且也增加厂用电耗,降低了发电效率;另一方面造成脱硫装置严重超负荷运转,效率达不到要求,甚至造成设备损坏,极大影响企业脱硫效果。三是小火电、自备电厂节能减排力度有待强化。目前,全国小火电机组容量约1亿千瓦,尤其在东北、西北地区小火电机组容量较大,造成当地供电煤耗居高不下。部分地区高耗能产业的自备电厂发展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四是企业节能减排统计工作薄弱。目前,节能减排的主要数据依靠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对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进而影响到节能减排工作的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五是通过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力度不够。脱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还存在法规政策、交易平台、排放权分配、部门及地方政府间协调等一些障碍,需要配套明确可操作的规定才能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应有的体现,环境治理成本尚未合理反映在电价体系上,也影响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

      针对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部门在编制《2007年全国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时,讨论提出了六条意见和建议。

      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要加强脱硫设备招标管理,避免不顾质量的低价中标,开展脱硫装置可靠性研究,加强设备的可靠性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运行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考核,对脱硫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对劣质煤炭的适应能力,使之达到环保要求,加强电煤质量管理。

      二是依法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科学监测节能和排放效果。

      三是进一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加强电力规划,积极推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开发以风能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断提高煤电发电效率和清洁利用,开展“上大压小”,提高热电(冷)联产的比例。同时,加强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发电企业要切实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好电网节能的综合作用。一方面要提高网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常态节能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发挥好电网调度对发电侧节能生产的引导作用,以及电力供应对用电侧的节能节电经济调节作用,鼓励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电力消费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四是进一步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力度。坚持将“关小”作为“上大”的前提。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关停方案,对关停进度做出合理安排,加快关停进程。要加大对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关停工作的力度。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关停核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关停条件,为相关企业提供完善的政策配套服务,及时解决关停中遇到的问题。

      五是完善法规体系,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电力节能减排法规体系,及时梳理现有电力法律法规中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保持相关法规间、法规与行政要求间在节能减排工作上的协调一致。加大对停运脱硫装置偷排二氧化硫企业的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加强对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以综合利用名义建设循环流化床锅炉但未真正实施综合利用的电厂。全面跟踪有关发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进度,督促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治理任务。行业协会应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节能监测服务体系,指导节能对标,推进节能技术,开展清洁生产评价,建立节能减排自律机制,以及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是继续完善节能减排市场手段。继续落实已有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继续开展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自备电厂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于已完成脱硫任务的电厂,保证脱硫电价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加快建立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价形成机制,理顺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促进发电成本有效合理地向社会传递。探索并不断完善发电节能调度电价补偿机制,激励清洁能源、火电大机组多发电,规范关停机组电量转让及交易行为,兼顾调峰、备用机组的经济利益,规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与收费管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差别电价、峰谷电价、阶梯式电价等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建立竞争型的电力市场,鼓励工业大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继续完善脱硫电价补偿机制。继续积极落实和促进完善电力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完善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补偿、资产核销、人员安置、土地处理、债务处理、上大项目核准等问题。对按期关停的公用小火电机组继续实行发电量指标交易补偿政策。加快在电力行业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明确排污权交易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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