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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纳贵阳电监办建议废止不合时宜小水电管理规定

2008-12-17 09:54来源:贵阳电监办  关键词:贵州省贵阳电监办水电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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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水能资源丰富,为中小水电企业并网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对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水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小水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贵阳电监办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保障中小水电企业的利益,一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了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二是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对相关投诉和举报予以妥善解决。以投诉举报人满意不满意作为基本的工作要求。如2007年7月,在办领导的直接关心和过问下,就成功协调解决了赤水市小水电并网发电受到不公正待遇等问题,经回访,赤水市小水电协会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我办工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三是通过会议和工作交谈等形式,对贵州电网公司提出加强农电管理,规范市场营销行为的要求。

  虽然在贵州电网公司的积极支持配合下,我们解决了部分小水电企业和业主的投诉,但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小水电企业情况,确保电监会颁布的法规在我省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小水电规范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切实推进和谐贵州电力建设。今年雪凝灾害过后,我办即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25号令专题调研。之后,我们又结合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地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可再生能源电监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小水电企业的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少数县级供电企业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不到位、要求小水电企业分摊产权分界点之外线损等错误做法及时责令改正,赢得了小水电企业和业主们的高度赞扬。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个别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同时也有政策方面的因素。目前,贵州电网企业对小水电上网实行管理和考核的依据仍然是延用1985年省政府下发的相关规定,小水电反映突出的问题产生的根源与之有关联。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检查结束后,我办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于10月6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建议废止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请示》(筑电监呈[2008]46号),建议废止争议最大、距今已经20余年的《关于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黔府[1985]108号),同时明确废止《贵州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的管理办法》。对小水电功率因数考核问题,建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县级电网从实际出发,不作考核或根据当地电网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功率因数考核标准。随后,我们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再次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12月2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我办请示意见,决定废止不合时宜小水电管理办法,并责成省经贸委牵头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学习传达省政府领导批示后,办领导指出,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也说明了电力监管工作大有可为。只要我们出于公心,扎实工作,工作就一定会得到各级、各方面的认可。他要求,下一步要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巩固扩大好此次检查的成果,继续督促各级电网企业加大贯彻落实电监会25号令力度,切实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措施等方法,深化对电网企业与小水电企业之间电价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电量全额收购等情况的监管。二是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新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使之充分体现25号令的要求。三是要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电监会25号令阻碍小水电企业电量全额上网的各种行为,切实维护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着力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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