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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将监管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实施情况

2010-05-17 11:08来源:互联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电监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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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谭荣尧14日在京表示,为了敦促企业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今年电监会将重点关注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的实施情况和监管工作。

    在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谭荣尧在通报2009年度电力监管和2010年供电整改情况时说,2009年供电系统检查当中发现各类问题172例,到目前已完成整改169例,整改完成率是98.3%。这三起没有完成的案件都发生在供电质量方面,这些问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得到解决。

    他表示,电监会今年将加强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目前,电监会已派出8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的重点之一即是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的实施情况和监管情况,并将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以方便社会监督。

    此前,发改委、电监会和能源局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要实行惩罚性电价。

    谈到全国供电形势,谭荣尧表示,预计今年全国新增装机容量约8500万千瓦,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用电量将呈现“前低后高”的发展趋势,但也不排除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电煤供应价格波动和极端气候等,在个别地区、个别时段出现供电缺口。

    根据中电联公布的最新数据,1-4月,全国用电量同比增长23.85%。除了去年同期基数较低的原因,第二产业用电量明显回升也是导致用电量同比增速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1-4月,第二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26.9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据悉,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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